【平昌县司法局已回复】然磅礴2010年在坦溪镇司法所利用职务犯罪
请求司法局纪委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不能让然磅礴逍遥法外李明科先生:
您好!您举报我单位职工冉磅礴2010年在坦溪司法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犯罪一事,我局已进行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举报人基本情况
李明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923198310084943,联系方式:13550358134,家住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金山坪社区9组83号。
(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冉磅礴,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8日,中共党员,平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负责人,三级主任科员。
二、调查核实情况
关于举报冉磅礴2010年在坦溪司法所利用职务犯罪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
1.2010年12月,罗育秀因联系不上李明科,于是打电话报警,坦溪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将廖成海、张玲玲通知至坦溪派出所,举报人李明科未到坦溪派出所。
2.经调查核实,网上由廖成海、张玲玲签名的证言证词存在失实的情况。网上的证词证言证明举报人李明科在坦溪派出所和坦溪司法所申请调解过,通过核实举报人李明科没有去过坦溪派出所和坦溪司法所。
3.经调查核实,2010年坦溪司法所没有李明科和罗育秀、张玲玲、廖成海的有关来访登记和调解协议。
三、处理意见
综上,被举报人冉磅礴在2010年坦溪司法所工作期间不存在利用职务犯罪的行为。建议举报人李明科通过其他渠道申诉。
平昌县司法局
2022年11月15日 你是李明科? 永不言败& 发表于 2022-10-3 00:42
你是李明科?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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