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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近日,根据个别网友反映,平昌“滴滴打车”受到相关部门查处,质疑部门乱作为,现就有关政策和执行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60号)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巡游和网约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应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凡未取得以上许可的,都属于擅自从事违规经营活动。而目前我县所谓的网约车均未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 二、根据相关规定,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擅自或变相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将依法保护取得经营资格和按规定运营的车辆和驾驶员,并支持网约车规范化发展,确保人民群众方便出行,同时,对非法运营行为我们要坚决打击,以维护正常的城市客运秩序。在执法过程中,若涉及有“钓鱼执法”行为的, 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和投诉。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客运工作的关注,敬请您和广大市民继续支持与监督!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平昌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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