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一男童池塘溺亡 池塘使用者赔25000元
幼童在池塘边玩耍不慎落水溺亡,谁之过?丧子之痛的家属将池塘使用者告上法庭,双方对簿公堂,都喊冤枉。近日,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幼童不慎落水溺亡案件,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未尽监护职责,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亡童父母25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2岁幼童掉入池塘溺亡 池塘使用者被告上法庭每年10月,正值农村忙于挖红薯的时节。去年10月20日下午2时许,在恩阳区明扬乡的一个小山村,两岁多的幼童张某像往常一样,跟随祖父张某某和祖母一起到地里干活。到了田头,张某独自一人跑到公路上玩泥沙,张某某老两口则在相邻不远的承包地里忙农活,老两口还不时用眼角的余光留意不远处玩耍的孙子。两个多小时后,张某某突然发现孙子不见踪影,心急火燎地跑到公路上寻找,才发现张某掉到公路边的一口鱼塘里。张某某将孙子打捞上来后,急忙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张某一直与年迈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得知孩子溺亡后,张某的父母急匆匆地从外地赶回巴中。张某的父母认为,孩子的死亡与池塘使用者有关,一纸诉状,将池塘使用者告上了法庭。双方对簿公堂,都喊冤枉。
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被告一次性赔付2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原是一块毗邻公路的冬水田,因2013年较干旱,田里基本没有蓄水。事发前一个月,被告才承租过来,将其改作鱼塘。在事发的前几天,被告将本应流到旁边沟渠的水截流到自己的承租地里,加之之前接连下了几场雨,鱼塘蓄水近四、五十厘米深,四周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男童的落水溺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溺亡儿童仅两岁余,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母在生下小孩后长年在外打工,将年幼的的张某托付给年迈的祖父母监管。由于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将小孩独自留在危险地段玩耍,未切实履行起监护责任,最终导致这一悲剧的发生。因此,原被告双方对孩童的死亡都应承担责任。
最后,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25000元。(彭小芳)
■法官评案:
本案悲剧的发生固然与鱼塘蓄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假若监护权没有缺失,悲剧本可避免。由于外出务工的父母无力照顾,临时监护人又因种种原因未能认真行使监护权,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等生存状况存在诸多隐忧。溺水、触电、打斗等意外伤亡事件屡见不鲜,甚至被拐卖、被侵犯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关爱关注留守儿童,是一个具有普遍性、长期性、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且变得越来越重要。
:( 这么小的娃娃,好造孽。
但是主要原因就在于家人没有照顾好,只顾自己的事情。
人家的鱼塘本来是块冬水田,可见水不是很深。
承接后改为鱼塘,四周应该加设围栏和安全警示牌。
双方都是疏忽大意,一条人命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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