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患有精神病的通江男子,怒摔3辆共享单车被罚1200!
共享单车作为方便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每个市民都应该珍惜爱护,而不是去破坏,但不文明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24日中午,一男子就因为损坏三辆共享单车而受到了处罚。▲男子摔倒共享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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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摔三辆共享单车
男子赔偿1200元现场:
4月23日中午1点过,一男子在巴城中交王府景小区附近,短短一两分钟内损坏了三辆共享单车。这一反常的举动立即引起了市民的警觉,并立即拨打了110,民警立即来到现场,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据了解,男子为通江人,30多岁。男子称,事发当时,他看见路边上有共享单车,便准备使用,但进行了扫码和支付后,单车锁却迟迟无法打开。一怒之下男子举起单车就扔到路边,一共扔了三辆,后被制止。
事发之后,男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对三辆破坏的单车共赔偿了1200元。
巴州区公安分局宕梁派出所民警钟文东说,由于该男子患有精神疾病,暂时未做进一步处罚。“停放在街边的共享单车,是方便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大家理应爱护。”钟文东说,如果蓄意破坏,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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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行为人或将面临刑罚律师:
本报法律顾问董海军律师提醒,共享单车是运营公司的财物,是为大众服务的公共资源。任何人不论出于任何目的毁坏共享单车,都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相关行为人一旦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经司法鉴定达到5000元,那么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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