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发表于 2014-4-12 10:51

巴中巴州区发廊容留卖淫 老板领刑5年


         近日,巴州区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赃款150元。

  2013年8月30日22时许,李某某在巴州区通佛路开设的发廊内,容留妇女李某与嫖娼人员何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3年11月6日22时许,陈某来到李某某的发廊内,在向李某某支付150元钱后,李某某同意将妇女刘某某带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013年11月14日20时许,李某某在发廊内容留妇女何某某与嫖娼人员汪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巴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容留多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小姐,别这样 发表于 2014-4-1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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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发表于 2014-4-12 12:48

小姐,别这样 发表于 2014-4-1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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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希希哥 发表于 2014-4-12 14:53

不忘初心 发表于 2014-4-12 14:54

不忘初心 发表于 2014-4-1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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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发表于 2014-4-1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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