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shudj 发表于 2013-3-23 13:47

转:两高对【行贿犯罪】科刑的《司法解释》宽还是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月1日起实施。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许多人认为:“行贿一万元以上追究刑责”,虽然说是加大了对行贿的打击力度,对预防腐败会起到积极作用。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打开了【行贿受贿的方便之门】....
   
      规定行贿受贿的数额,在法律上叫做明确“起刑点”。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了杜绝腐败,打击贪官污吏,都采取“零容忍”的策略,唯独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不断地提高行贿受贿的“起刑点”。这样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在鼓励犯罪,因为犯罪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控制行贿的数额,达到逃脱刑罚之目的。  在反腐倡廉社会呼声不断高涨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不知是出于何种考虑。或许在现实生活中,贪污贿赂案件数量比较多,以至于司法机关难以招架,所以才使用这种方式过滤案件,试图通过“抓大放小”,杀鸡儆猴。这是一种极端危险的做法,它不仅会助长犯罪,从而使社会不正之风蔓延,而且更重要的是,会彻底打击中国人对我国司法机关惩治腐败的信心。
  中国有句古话,“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惩治贪污腐败案件必须从源头抓起,防微杜渐。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鼓励国家工作人员走上犯罪道路,因为只有在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行为人才会被绳之以法。这样的司法解释不仅与世界各国的反腐败潮流背道而驰,而且明显地违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
  所以,【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审视自己的司法解释】,逐步降低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让更多的贪官污吏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从表面上来看,这样的司法解释是为了避免“集腋成裘”式的行贿犯罪行为,但从本质上来说,由于已经被处理的,不再累计处罚,这就使得一些行贿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党纪政纪处分逃避《刑法》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尽快收回成命】,按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精神,主动将法律的解释权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门的立法解释机关,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到的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作出立法解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统一,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司法尊严。
  乔新生

52niming 发表于 2013-3-23 17:12

仔细阅读此文,觉得文主说得非常有道理呀.......

㊣o℃微笑 发表于 2013-3-23 17:55

其实这样的“解释”就是暗示行贿者,特别是受贿者逐次分段“做事”,已逃避法律的制裁!

xilao 发表于 2013-3-23 18:14

整反球了-----受贿者宽,行贿者反而严啦......

ygmgc 发表于 2013-3-23 18:32

行贿者固然应当处罚,可是有些人办事求“官”,那些当“官”的很会暗示...故而受贿者更应当顶格处罚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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