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爱 发表于 2014-10-12 08:53

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是不是涉嫌滥用职权?

申诉人熊医生对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通江县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参加手术前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而且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也认定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患者的死亡无证据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判决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熊医生的行为也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为理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高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
   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监督庭黄庭长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相关问题;巴中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诉讼,熊医生及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审理。庭上只是就非法行医犯罪问题进行了审理,检察员既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也没有指控还有其他罪名未追究。合议庭审理查明:熊医生参加手术前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申报注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熊医生的行为不是刑法第336条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检察院的指控不能成立,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法院院长审查签字。王强院长审查后于2012年11月29日发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由于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撤销(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通江县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二: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医生不服,接到判决后即以“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程序;判决书上面也没有写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熊医生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依法不得追诉”为由,申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后答疑。王强院长却指派黄庭长出面答疑,不让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亲自答疑;而黄庭长反复就这几句话“公诉方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也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
      
   王强院长又向熊医生解释:“我们执行省高院指令、对你非法行医案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是合法的。经开庭审理查明:你在参加手术前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而撤销的原裁判。我们又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依法变更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你是一直作的无罪辩护,但法院认为你有构成医疗事故罪,所以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说的医疗事故犯罪超过刑事追诉时效不再追诉问题,是你对法律的误解,刑事追诉时效是指的案件发生到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段,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开始追诉了,追诉时效就消失了,只要立案受理了就不再追诉时效限制。至于是谁独任审理的你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不在判决书上写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为什么在你作无罪辩护的前提下适用简易审理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没有把定案的证据让你知道或者允许你作辩论;为什么不让你作最后陈述;这些都不是你应该知道的,属于法院秘密”。

独自走西藏 发表于 2014-10-13 07:19

哈哈,又一个窦娥

不忘初心 发表于 2014-10-13 11:19

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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