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痴如醉 发表于 2019-7-30 09:07

环境保护莫忽视!平昌县某建筑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款105万元!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昌县东坤建材有限公司)川○38Y20190713 川环法平昌罚字〔2019〕13号
平昌县东坤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0980338704

法定代表人:邱新洪      身份证:513028******026219

地址:平昌县江口镇杨柳村8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平昌县江口镇杨柳村8社建设的页岩砖生产项目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至今未进行环保验收;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7月17日向我局进行了申辩,经案审会再次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1、对你公司逾期未进行环保验收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壹佰零伍万元整),对法定代表人邱新洪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下列指定银行和账户。户名:平昌县财政局,账号:2272520104000223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7月23日

WDB 发表于 2019-7-30 16:09

企业不容易啊,人性化点,不是邱砖厂的话,砖价会更高

2928449908 发表于 2019-7-31 19:42

肯定没交保护费

沉默鹰 发表于 2019-7-31 08:28

保护费

卫军 发表于 2019-7-30 22:48

乱起整

呆槑呆 发表于 2019-7-30 10:02

回到解放前了

Life,safet 发表于 2019-7-30 20:51

不服从指挥这就是金额代价:lol

追风筝的男人 发表于 2019-7-30 22:19

100多万,财政收入不简单

一切从头 发表于 2019-7-30 22:24

苦的老白姓房子都修不起了,独家销售,砖都买不起,哎,

明夕何夕 发表于 2019-7-31 06:21

但愿是公正执法

一文一武 发表于 2019-7-31 12:39

环境卫生人人有责

DXY 发表于 2019-7-31 23:04

杨柳村8社是不是冯家坡那里

勿忘初衷 发表于 2019-8-2 12:19

邱总摊事儿了

旺雄 发表于 2019-8-5 15:43

哎!

种牛繁殖基地 发表于 2019-8-6 22:55

都整垮了以后修房子筑土墙。取土罚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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