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鸽丶云 发表于 2019-12-23 16:38

危害人民群重健康,巴中这三家单位被处罚

食品和医疗一直是人民群中关注的焦点稍有差池,轻则耗费钱财,重则危及生命但是总会有人会做出害人利己无视法律法规的事情12月23日
从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
因经营过期水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等行为巴中有3家单位受到严重处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水饺”食品案
单位:通江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辉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水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水饺”4袋(1kg/袋);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处罚款法定行政处罚起点的5万元的30%人民币15000元;
共计处罚没款15006元(壹万伍千零陆元整)。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单位:平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凯
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过期的二类医疗器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试剂盒(IFCC法)”、“碱性磷酸酶(ALP)测定试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试剂盒(IFCC法)”1盒零R1 40000μL、R2 20000μL;“碱性磷酸酶(ALP)测定试剂R1 40000μL、R2 40000μL”;
2、处罚款2万元(贰万元整)。


经营未按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单位:南江县小河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彭万发

违法事实:该单位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外包装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处罚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来源: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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