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痴如醉 发表于 2021-8-24 14:45

因错过下车时间,巴中一男子抢控公交车方向盘,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款2000元!

      因错过下车时间,巴州区一男子刘某刚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并先后两次隔着驾驶室玻璃抢控公交车方向盘,驾驶员被迫将公交车停在道路中间并报警。近日,巴州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宣判,因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刘某刚被巴州区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巴州区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刚与其母亲龚某英在巴州区回风大道搭乘车牌号为川Y17236的33路公交车前往巴州城区。当车行驶至巴中市巴州区红碑路西龛段佛爷湾公交站时,刘某刚与其母亲未及时下车,驾驶员刘某便将车辆驶离站台。被告人刘某刚要求下车,按照规定,公交车驶离站台后不能再开车门,为此,驾驶员刘某未同意刘某刚下车的要求。刘某刚在要求驾驶员停车未果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隔着驾驶室玻璃窗用右手抓住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驾驶员刘某被迫将公交车停在道路中间并报警。民警到来时,驾驶员刘某打开车门,被告人刘某刚被民警带走。被告人刘某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刚抢控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某刚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被告人刘某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让法律适用更为精准适当,能够有效防范、遏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普法链接
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是行为发生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a白天不懂夜的黑 发表于 2021-8-24 18:14

巴中也有这种人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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