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巴中首例危险作业罪案宣判!
近日, 巴中审结一起因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危险作业罪”的案件,当事人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该案也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我市首例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今年6月7日,巴中市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巴州区枣林镇加油站斜对面的一家废弃厂房内有人长期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数量特别多,危险特别大。庚即,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赶赴举报地点进行核查。
巴州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副大队长 孙旭东
执法人员赶到经营点,发现经营点内有三个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的储存罐,现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甲醇共计有27.8吨,现场的储存地点无安全储存条件,我局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暂扣,并对储存的地点进行了封存。
7月7日,巴州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7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立案侦查,8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1月30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我市首例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
安全生产无小事,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被告人雷某某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虽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因经营储存场所距厂房、铁路、公路、加油站较近,一旦发生爆炸,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损害,具有现实危险性。
巴州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副大队长 孙旭东
因为它离附近的厂房不足五十米,距离居住地仅有63米,且储存点上方正是火车轨道,且旁边100米处有个加油站,周边的环境极其复杂,对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一个极大的环境考验。
另外,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本案的宣判,将极大震慑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巴中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支队长 陈迹
今年以来,我市巴州区、经开区先后办理了3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15人,目前已宣判1人,14人正立案侦查,在全社会形成了极大的震慑效应。据统计,今年1至11月,全市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500多家,行政处罚178家次,罚款677万元,其中非事故罚款266万元。
下一步,巴中将针对案件移送不力,移送程序受阻、案件监督乏力等问题,持续开展行刑衔接工作,使安全生产法律和刑法做到良好的互联互动,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实现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合理界分精准打击的目标,以期实现真正的当罚则罚,当刑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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