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逆袭 发表于 2022-1-12 13:59

1月9日起,南江县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法处罚!


南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根据《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南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南江县主城区及有关地点、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
二、禁止燃放时间:长期。
三、禁止燃放区域:南江县主城区(东至东绕城,西至杨家河社区南至东榆工业园,北至断渠)、沙河镇乐坝社区各街、路、巷。此外还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加(配)油(气)站,风景名胜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区域。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广大群众对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或826937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销售举报电话:8268097(县应急管理局)。
七、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凡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甚至妨害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八、孔明灯的燃放管理适用本《通告》。
九、本《通告》自2022年1月9日起施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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