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回风办事处大佛寺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受贿2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6年
巴州区回风办事处大佛寺村原村党支部书记何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6000元;并伙同他人私分集体款项18万元,从中获利5万元。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依法对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经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联强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了受贿罪;何联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私分集体款项18万元,数额巨大,其本人从中分得5万元,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何联强主动投案自首,其亲属代为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联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经查,被告人何某,64岁。曾长期担任巴州区回风办事处大佛寺村村、社干部,被判刑前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在巴中市,大佛寺村曾拥有“文明村”、“先进村”、“特色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响当当的名号,何某曾更是受到各级表彰的“明星”党支部书记。2011年9月以来,何某利用负责本村因修建某高速公路实施统建村民拆迁还房工程的便利,先后3次分别非法收受个体建筑商彭某某、何某某、岳某某人民币10万元、36000元、10万元,为他们承建该村A、B、C幢拆迁还房工程提供方便。2014年1月,经何某提议,伙同村委会其他3名干部将巴陕高速公路施工公司支付的恢复该村损毁村道公路款26万元中的18万元予以私分,何某分得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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