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一妇女大闹法庭,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结果悲剧了····
近日,巴州区法院依法对李某某,扰乱法庭秩序,侮辱工作人员,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作出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决定。事情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四川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旁听人员李某某违反法庭纪律,哄闹法庭,经审判人员制止并要求责令退出法庭后,仍不退出法庭,并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辱骂司法工作人员,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巴州区法院对旁听人员李某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决定,旨在采取强制措施,使李某某认识到每个诉讼参加人都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作出处罚决定后,承办法官也对李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也对李某某的家人予以了明理释法,李某某及其家人也表示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表示接受处罚并积极改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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