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双杰汽 发表于 2015-7-9 15:43

酒驾奇闻


      去年10月12日下午,平昌男子张某与另外六人一起在平昌县驷马镇某酒楼吃饭,几人当时喝了一些白酒。张某中途离开,于当晚发生车祸,交警前来处理。随后,张某跳河身亡。近日,张某的家属分别以交警没有采取约束行为,同饮者也应当承担责任为由,将平昌县公安局和当时一起吃饭的六个人告上法庭。8日上午,该案在巴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酒后驾车出事故随后跳河身亡
      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10月12日下午,张某与另外六人吃饭时,几人先喝了一瓶一斤的白酒,然后又拿了六瓶每瓶二两的白酒,喝完之后张某独自离开。当晚7时40分许,张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行驶至平昌县驷马镇天生村村委会办公室门外道路处,会车时与杨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两车均受到损害。
         事发后,张某下车与杨某就车辆损失协商赔偿。当晚8时6分,现场围观人员拨打了驷马交警中队协警张某某的电话报警,张某某随即独自驾车赶到交通事故现场。
      到达现场后,张某某要求双方驾驶员出示了驾驶证、行驶证,并收取了双方相关证件。张某提出“不要让我父亲知道这件事”,张某某说“我不得给你父亲说,保证不让他知道”。见张某喝了酒,张某某就将他扶到旁边小卖部休息,并给他买了一瓶水喝。之后张某某去清理现场,指挥疏通交通。
      在此期间,张某突然起身并奔向高坑河桥,从桥上直接跳入河中。围观人员及协警张某某虽及时追赶,但未能追上。当晚8时23分,张某某拨打“110”报告情况,并组织人员下河将张某救起,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后,发现张某已经死亡。
      交警现场处置行为是否适当
      今年4月,此案一审宣判:确认被告平昌县公安局处理“10.12”交通事故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原告李某某(张某父亲)及其母亲的赔偿请求。李某某称,当时向平昌公安局索赔100多万元,二审仍然如此。
         由于不服平昌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张某父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主要请求是: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平昌县公安局)赔偿上诉人(张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147580元,并认为协警张某某独自一人出警执法,明显无执法主体资格。
          李某某的代理人认为,虽然张某自身跳河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协警张某某在张某醉酒后没有采取强制约束行为,例如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将其控制,所以张某的死亡与协警的不作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平昌县公安局应该承担责任。
      平昌县公安局认为,协警张某某在到达现场后,合理合法地处理交通事故,并自己掏钱给张某买了矿泉水,是非常人道的。张某跳河身亡是一起意外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该案审判长告诉晚报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案件,从二审来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作为,但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及时出警。审理的重点是交警在处置事故现场的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交警在现场的处置行为是否适当等。
       庭审结束后,法官未宣判,称将认真审查,择日宣判。
      同饮6人被要求赔偿10万元
      晚报记者了解到,事发后,李某某将当时一起聚餐的陈某等六人也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当时聚餐的其他人应该对张某饮酒行为进行劝阻,而不是任其喝酒。另外,张某独自离开后,陈某等人也应该立即了解其去向,而不是让其单独离开。因此要求陈某等人赔偿10万元。
      李某某说,去年年底,平昌县法院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李某某说,开庭审理后,在法院的调解下,陈某等拒绝赔偿10万元,只愿意赔偿4万元,但被他拒绝了。
       李某某称,张某去世时年仅30岁,是家里的顶梁柱,“都是喝酒惹的祸,喝酒了不要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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