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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4年我市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63件72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0件56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2件16人,通过办案追缴赃款赃物价值5000余万元。与2013年相比,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和人数分别上涨37%和24%,其中村支书、社长等基层干部约占三成。 案例 贪污7万多元村支书获刑两年 2014年9月26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对南江县高塔乡金盆村原村支部书记余某贪污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检方指控,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余某在任高塔乡金盆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对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申领、发放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资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等采取虚报、冒领、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项目资金中的7万余元据为已有。在法院的第二次审理过程中,以上指控均得到了法院的认定,判决被告人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市检察院统计数据来看,去年有20名村支书、社长等基层干部受到了法律制裁。例如徐某利用担任南江县正直镇某村村社干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35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原因 村官"犯案"多与经济有关 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等基层官员“犯案”多与经济有关,如截留农村低保金、违规向建房户收取土地补偿费、骗取抗震救灾款物、贪污私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等。 记者在徐某的判决书上看到,多名村民为购买本村土地建房而将户口迁至村社上,送给徐某“感谢费”数千元。记者曾旁听了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村支部书记贪污受贿案,被控涉案资金达50多万元。 根据村民组织法,村社、居委会干部不属于国家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一旦犯案,一般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职务侵占罪定罪。如去年南江县某村社长张某,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1500元,主要在帮助村民违规建房,在村社工程建设中为承建方提供便利,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破解 提升法治观念强化督察监管 一名基层干部曾向记者分析,要想管好基层干部,就必须公开村社或者社区事务和经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和上级的监督。 2014年10月14日,平昌县纪委发布了《关于“基层个别村干部贪污各类补助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涉及的群众人数较多,社会影响面广”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指出:基层个别村干部贪污各类补助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涉及群众人数较多,社会影响面广。该报告指出:加强基层干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教育,引导基层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以农村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办事公开、“三资”公开等形式为突破口,完善《农村基层干部三双向一质询民主监督制度》和《农村公益事业三不三议三自主》的民主监督机制,切实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 根据《人民日报》近日的一篇报道,办案人员发现,造成村官贪腐的原因很多,既有村干部法治法纪观念淡薄等主观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不全、权力集中等客观原因。为此,各地采取举措,一方面提升村官的法治观念,一方面完善制度促进村务公开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本报记者 严波) ■链接
七种情形村官可成职务犯罪主体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村官”,在协助政府从事规定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被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第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第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第五,代征、代缴税款; 第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第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评论
基层腐败蚀根基蚁穴不堵会溃堤 “打好根基建好房,楼高根深筋需亮。”这个连老百姓都懂的问题,难道说为官者不懂吗?“人心不满蛇吞象,贪字入心忘善良。”可能是最好的解释。 新政的铁腕执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措施,其内涵是“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制度的铁腕。前者讲究的是借鉴既有的科学社会管理制度,制定出适合国情的制度;后者则主要是把好的制度执行到位的问题。只有当这两个部分有机结合,其社会治理的和谐程度才能够体现在管理的结果中。 基层官员腐败对国家的危害不容忽视,将基层的权力置于“玻璃房”中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相信人民并依靠人民,给人民实实在在的监督权力和反映问题的直达通道,才能使有贪腐心思的官员有所忌惮,难成腐败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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