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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最近比较火的新闻,巴中的朋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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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5
发表于 2016-11-15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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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引发广泛关注的“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后身亡被起诉”事件,福建检察机关13日向新华社记者表示,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事发后,朋友圈里有人抛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发现小偷入室盗窃你该怎么办才不“犯法”?唯一正确答案就是报警,失主采取任何行动都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发现小偷,尤其是当自身财物正在被不法分子盗窃时,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遇到身强力壮的失主,必然要挺身加以阻拦或是追赶小偷,而小偷则不会束手就擒,这时候失主原本正义的行动就可能因为“疏忽”而发生逆转,正如有网友所言:曝光是侵犯名誉权,抓住绑起来涉嫌非法拘禁,将小偷打伤涉嫌故意伤害,追赶导致小偷跳河溺亡或路滑摔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当小偷盗窃我财物时,除了报警,我还能怎么办?

笔者粗通法律,也咨询了几位法律界朋友,却无发给出准确答案,平心而论,“过失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频频引发社会争议的“防卫过当”,在现实很多盗窃和抢劫案件中经常被提及,尤其是在“抓贼”过程中,某些“过失”很难让失主准确把握。比如报道中的这起案件,如果失主在追赶小偷过程中,同样因下雨路滑造成自己受伤或摔倒死亡,小偷的盗窃性质则不会改变,更无需承担失主受伤或死亡的法律后果。无论是“过失”还是“防卫过当”造成犯罪,都是针对被害一方,其结果是让法律的正义伸张出现偏移。

记得不久前看到一则报道,一位美籍华裔妇女,在夜间看守自家超市时,遇到三名男性劫匪进店打劫,该妇女从卧室枕头下拿出手枪“先发制人”,将其中一名劫匪当场击毙,其他两人落荒而逃。该妇女非但没有受到处罚,反而被媒体争相报道为“英雄”。如果类似案件发生在我们国内,女当事人使用管制刀具将劫匪捅伤致死,因为是“先发制人”,显然要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尽管我们和西方的价值观有很大区别,但法律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却是大同小异,任何一项法律如果对正义束缚太多,势必就会削弱对非正义的遏制力。

打击盗窃等各项刑事犯罪,既是警方的职责,同样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发现盗窃行为奋力阻止追赶,本身就是值得伸张的正义行为,如果此时的法律偏重于“保护”窃贼人身安全,而对正义行为束缚过多,不仅让法律正义难以伸张,更是在给犯罪“预留”通道。因此,当地检察机关不仅要对这一事件给出更有说服力的法律解释,更要防范“过失犯罪”成为犯罪的“避弹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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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鑿鬮山 2016-11-15 20:19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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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5
发表于 2016-11-1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想想,是报警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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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
发表于 2016-11-15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改行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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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我也看到这个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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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0
发表于 2016-11-15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这则新闻也许会轰动全国。这样偏护小偷以后到处都能遇到小偷明目张胆偷抢。社会就会动乱,因为偷抢来得快还有法制袒护。说不定人人都是小偷,你偷我的我偷你的相互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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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还原真实性)女子被强奸不配合导致男子生殖器折断死亡被判刑…



ZYC苍山7
1楼2013-4-24

操作


“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近日,一则《女子遭强奸不配合,反被判刑》的帖子在网易论坛、猫扑大杂烩、天涯社区等各大论坛疯传,并迅速引发广大网友对法官的声讨,不少网友用“法盲”来形容案子的宣判。真有这么荒唐的案件判决吗?记者对此进行了一番网上调查。
  “应该声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该女子遭强暴,最后采取的反抗行为,应当属于高智能的正当防卫!强烈支持,并予颂扬!‘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行为是一种混蛋逻辑!违背了我国法律原则!你们如此不公正,会受到报应的!”网友“bbcg”就此事跟帖表示强烈不满。
  判罚如此不公?
  引起网友气愤的帖子叙述:“事件发生在2009年2月3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夜宵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帖子续称,“而在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帖子中表示,“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江某受伤,能及时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
  网友群起声讨
  帖子一出,网友哗然,各大论坛掀起声讨浪潮。对于法院的判定,网友纷纷表示,法官根本就是不懂法的,没有法律常识。“这样的人如何当上法官的……”,“估计这个法官在判罚的时候脑袋进水了,大家应该关注这个事情的后续发展,如果这个事情就这样结束了,那真的是无语了。”
  “网易火星网友”表示,他是一名律师,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这是法制社会,怎么能发生这样的司法行为,对强奸犯,被害人有无限防卫权,即使疑犯当场被击打致死,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更何况本案被害人当时怎么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死亡的可能,作为一名被害的女士,在遭到强暴时,能够实施防卫行为,值得赞扬。为了增强说服力,这名网友甚至搬出《刑法》的规定来证明宋丽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还有不少人在微博上发表对此件事情的看法。其中知名网络作家慕容雪村在微博上称,“他的死直接由他的施暴行为引起,说得偏激点,这里的常识只是两个字:活该。苛求一个被施暴的女子当雷锋,不当雷锋就要判她的刑,这是哪门子的常识?”
  质疑真实性
  现实社会真有这么荒唐的判决?就在网友们炮声隆隆声讨判罚的公正性的时候,记者发现,也有一些网友开始质疑这则帖子的真实性。“这是一则假新闻。一是时间问题,二是法律程序,三是新闻用语,四是缺乏细节……”。
  眼尖的网友看出了这则“新闻”的马脚。“事件发生在2009年2月31日22时,公历2月份只有28天、29天,怎么会有31天。从时间来看这就是假新闻。”
  “一看就知道是假新闻。大家别传了,免得毁了微博”,记者陈强在看了这则新闻后,在微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网友“周至美”也说,基本上确定是假新闻,这篇文章是对某媒体刊登的新闻“男子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获缓刑”的恶搞,这就是网络科技带来的负面效果。
  记者搜索发现,帖子的原文中,事件是发生在“洛阳市洛尤区”,而事实是洛阳市只存在一个“洛龙区”,这个明显的恶搞痕迹后来在转载中被人改动,结果弄得像真新闻一样。
  记者继续搜索后发现,几天前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一起案件的新闻,应该是被恶搞的对象。在这则新闻中,洛阳小伙曹天(化名)看见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曹天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引起争议。
  也许是出于气愤,便有网友炮制了“女子被强奸不配合获刑”的假新闻,以引起网友和媒体的关注,进而关注曹天。
  假新闻的土壤
  至此,真相已经大白。这起荒唐的案件判决,被证实是一条彻头彻尾的假新闻。但是它却能在愚人节前夕疯传,并有大量的网友相信。天涯网友“素衣白马客京华”就这起网络闹剧分析表示,“假新闻自有它生存的土壤,腐败的存在是根本的原因,信任来自于威信,有一些人借民众的不满在暗中捣鬼,煽风点火,政府大多数官员没有公共危机的概念,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对网络时代的信息转播速度和范围缺乏重视,对公众的心理不了解。”还有网友称,“当大多数人不辨真假就相信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反思点什么吗?”
  被恶搞的新闻
  小伙追小偷致其摔死获缓刑
  昨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件,引起巨大争议。
  2009年4月27日,洛阳小伙曹天(化名)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摔倒,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09年7月16日,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范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曹天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假新闻原文(节选)
  女子不配合强奸被判刑
  河南洛阳市一年轻女子在被强暴时,因不配合激烈反抗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尤区(注:转载中被改成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受害者的宋丽,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2月31日22时,洛尤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完夜宵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遂捂住宋丽的嘴将其拖进路边树林深处实施强奸,眼看着就要插入,女子突然一个打挺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又在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因怕名声不保未及时拨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洛尤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闻链接
  网络舆情报告:网民喜欢“贴标签”
  《2009中国网络舆情指数年度报告》3月18日出炉,是国内首份权威的网络舆情指数报告。
  报告对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分析称,媒体以及公众越来越倾向于给网络曝光的事件“贴标签”,而对政府通报中所呈现的具体案情选择性失明。“发烧死”、“躲猫猫”等事件显示,舆论宁愿去塑造一个“发烧死”流行语,也不去体会政府的通报,这无疑是政府公信力流失的表现。而这也从另一方面表明网络舆论质疑力量也有一定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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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社会中的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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