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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虐童案应走出公愤回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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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虐童案应走出公愤回归法律
2012年11月07日 07:51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沈彬分享到:更多


719人参与31条评论


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一直在温岭虐童案中碰撞着。自10月25日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颜某某以来,这种碰撞就没有停止过。昨天有消息称,温岭检察院驳回了警方对颜的批捕申请。检方的这一决定,再次引起了争议。
以律师为代表的一方,认为既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虐童”行为,没有明确的刑法罪名,依罪刑法定的原则,颜某某不应被定罪,包括不能被定内涵宽泛的“口袋罪”——寻衅滋事罪;相反,目前警方对颜的刑拘,是迫于舆论压力,是曲法阿世。而更多的公众则认为,颜某某对儿童做出扯耳拎人、胶布封口等行为,伤天害理,超出底线,必须受法律严厉惩罚。
事件曝光之初,早报于10月26日发表了题为《守护童年:需严格法律,更需财政投入》的社论文章,曾指出现行刑法对于类似虐童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盲区。“虐待罪”仅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受害者构成法医学意义上的轻伤。无奈警方只能用“寻衅滋事罪”松松垮垮地套到幼儿教师颜某某的头上。将颜的虐童行为,附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实在是有些牵强。
在之前的文章中早报曾预测过“恐怕这个罪名在之后的起诉、判决中都会有麻烦”,如今真的遇到了麻烦——温岭检察院拒绝批捕。按《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检方此举可以被理解为检方不认为目前的证据能证明颜的行为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罪”是个筐,筐里筐外的人都不好受。但在舆论的压力之下,温岭检方依然行使了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独立检察权,没有把颜某某计入某种“成本”中。这种坚持司法独立的态度是值得称道的。
而司法程序的“暂停”,也给了公众更多的思考空间,关于孩子,也关于中国的法治愿景——是贯彻“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原则,让人神共愤的虐童幼师逍遥法外,还是对现有法条做扩张性解释,将颜某某的行为纳入其中?两种选择都让人觉得沉重。
法治并不轻松,法治也不完美。严密的诉讼机制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案,也会让辛普森(前美国橄榄球明星,被怀疑杀害自己妻子)那样的“坏人”漏网;但我们依然必须捍卫法治原则,因为一旦突破罪刑法定的原则,对法条做任意扩张性解释,则人人难免生活在恐惧当中。
上述讨论的只是法治原则,但并不是说颜某某必然无罪,具体到温岭虐童案,公众有权监督司法进程,但无权越俎代庖替法院做出判决,无论公众对于颜某某的行径有多痛恨,这都不是她定罪的理由。颜某某的罪与罚,应由司法决定,而司法必须运行于阳光下,才能有公信力。
舆论对本案的监督并非没有意义,一是类似的虐童行为、法律盲区被充分曝光,为完善立法,积聚了民意基础。如果民意对虐童的惩罚意见高度一致,不排除继“醉驾入刑”之后,虐童入刑的可能。
其二,这次关于虐童者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无疑加深了社会成员对法治的全面认识:法治不完美,但没有比法治更完美的治理方式。我们做的只能是不断完善法治,而运动执法、舆论执法必然酿成悲剧。
另外,在维护法治共识方面,媒体有更大的责任,不能抓住民间舆论个别措辞的不妥,上纲上线,生造出一个“暴民阶层”;不能为了标新立异、哗众取宠而站在公众情感的对立面,那是伪理性、真抬杠。
温岭虐童案应走出口水、回归法律,这也是舆论监督的程序正义价值所在:公民有权监督,但不能越权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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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里虐童的人,也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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