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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农民工近三年的讨薪路——讨薪为何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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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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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的李荣长近日反映,自己是2013年7月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工的新区医院钢筋小组长,当年在老家带了近60人乡亲,顶风冒雨的苦干一年多,在2014年7月完工,但总产值197万余元的工钱,建筑公司下欠67万余元始终不予给付,另外一位浙江临海市的杨圣朋木工小组长,也是这家公司同样拖欠工钱70余万元,时至今日欠薪近三年,事情始终没有得到最终解决。

完工欠薪——老婆受不了压力要跳塔吊;老家老母为了减轻经济压力要回村里种地过生活

当年7月完工后,在9月李荣长和杨圣朋两个干活带头人,和天津天一集团建筑公司的工地实际负责人叶黎明和张余国进行了结算,造册农民工工资表,下欠李长荣工钱67万余元,杨圣朋70余万元,三方签字确认。李杨二人和部分农民工一直在工地等工资,不想一直到12月底都没有给,农民工去公司催问,公司回复说,已经把钱全部付清,不存在欠薪一事。眼看年关在即,农民工心里着了急,纷纷情绪激动催逼李杨二带头人,李荣长的女人受不了压力,爬上了工地的塔吊欲一死了之,后被当地派出所救下。

杨圣朋也受到了农民工的围攻和责骂,有时候不得不暂时躲藏,一方面和公司交涉,一方面自己四处借钱给付部分农民工的部分工钱。在当年年关农民工回乡之际,李杨二人自己通过贷款和举债等方式筹措资金几十万元,垫付了部分工钱,但还欠几十人的工钱。本来想通过劳动致富,不想赔光了家底,还背上沉重的债务。李荣长的母亲87岁多,在儿子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并负债累累后,为了想给儿子减轻负担,从镇上走回村子的老家,要回去种地过生活。

儿子媳妇赶到村里,好说歹说求情安抚,好不容易才把老人家劝了回来。为了节省开支,李长荣一家在荒废了多年地里种菜,俭省卖菜的钱。杨圣朋因为欠着许多老乡的钱,家也不敢回,电话也不敢接,女儿的学费钱也是靠亲戚资助。



纠葛:工程分解,农民工干活未签合同——张余国个人包揽施工结算所有事务
   李长荣杨圣朋反映:巴彦淖尔市临河新区医院作为甲方,当时是把工程承包给天津天一建设集团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该公司又把工程转包给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东徽公司又委派一名叫张余国的人驻工地实际负责施工结算采购和出入款等一切事务,工程完工时,杨圣朋木工组应得工钱188万余元,施工期间曾向张余国借支117万余元,下欠70余万元;李荣长钢筋组应得工钱197万余元,中途借支130万余元,下欠67万余元。二组长催问张余国给付工钱,张说自己工程做赔了没有钱,让去找天一公司要。
二人介绍,当时所有的农民工班组都去天一公司要钱,天一公司回应:不欠钱了,所有该付的钱都付给了张余国了。随后,农民工班组去了劳动局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但问题最终没有得到解决。
2015年1月,杨圣朋李荣长将张余国东徽公司天一公司三方一起作为被告起诉到临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703229元和674550元及利息。被告张余国辩称:李杨二人在法庭上主张的数额明显超出了双方约定的数额,其提供的工资表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能客观反映双方产生的劳务合同费用,只愿意承认木工组劳务费320211元,钢筋组劳务费355657元。天津天一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认为:原告与自己无合同关系,不构成主张债权的主体,,且本公司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主张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庭认为:东徽公司全权委托张余国负责新区医院二标段工程劳务作业,张余国在施工中确实将木工和钢筋工作业承包给杨李二人,再由杨李二人带农民工施工,根据张余国给分公司出具的“巴彦淖尔新区医院工资表”并经双方确认,判决东徽公司和张余国共同支付李荣长614560元,杨圣朋632700元,天一公司应在其未给被告东徽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2015年6月,被告张余国以“工资表复印件”属于无效证据为由,向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漫漫讨薪路:劳务公司竟然提出工地实际负责人张余国私刻假公章,和自己无关系

在二审庭审中,被告东徽劳务公司代理人提出:天一公司与我们公司没有资金来往,是他们私底下交给张余国的,我们无法监管资金。我们公司资质没有资格承包天一公司的项目,张余国写的有保证书为证,张余国以东徽公司名义和天一公司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是假的,委托书也是假的,天一公司和东徽公司没有账务往来。
杨李二人介绍:工资表当时天一公司都拒绝出具,因为李荣长女人爬塔吊寻死,天一公司怕出大事才不得不出具,这个工资表由天一公司生产经理刘清来提供,由项目经理叶黎明和张余国,以及杨李二组长三方确认数额无异议后签字,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张余国如果真的私造假公章假委托书领取工程款2000余万元,那他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拿不到的主要原因。”杨李二人说。
据杨李二人叙述,因为欠薪,自己家里经济陷入困境,债主催债不停;目前尚欠二十余人的工钱,他们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工,家里的生活用度孩子上学老人医疗,都指望着这些血汗钱。现在案子进入重审,不知道是什么结果,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审结拿到工钱。


中翔法律服务所律师解析就本案来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从实践中看,转包行为有较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倒手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也给农民工工资监管造成困难。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劳务公司和农民工未签订合同而用工,是违规的。
3. 建设单位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4.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介绍,拒不支付劳务费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被告对“工资表复印件”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应该出示足以推翻“工资表复印件”的确凿证据,无论如何,合法的劳动收入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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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2
发表于 2017-3-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癞皮狗老板太多了
让穷苦老百姓背黑锅的贪官滚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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