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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南江镇人民政府已回复】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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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镇南垭村有村霸不让农民建房,处处腐败农民请领导为一家寒心的农民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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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已由“南江镇人民政府”作出回复:
回复马甲:浪子回头看。(马甲未经V认证,仅做参考)


南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在游鸽巴中论谈发表“南垭村霸不让农民建房,处处腐败请领导为一家寒心的农民申冤”网贴的回复



“ABB”游鸽网友你好:
我镇关注到你发的网贴后,组织专班专人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网贴中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之一:陈仕林,身份证号码513722199211276032
    联系电话18228861820,原为赶场镇白梁村一社村民,2013年12月陈仕林1人“落干户”到南垭村一社,后又将其妻杜丽娟(身份证号码513722199211276032)、其子陈代荣(身份证号码511922201512080032)上户,当前南垭村户籍人口3人。目前,陈仕林在南垭村一社经营大型货车轮胎修理。

    当事人之二:李福蓉(系陈仕林之母),户籍赶场镇中江村二社,李福蓉丈夫陈红,户籍赶场镇白梁村四社。李福蓉女儿陈芳、孙女陈霞,当前户籍均在赶场镇白梁村四社。经查,陈红、李福蓉在白梁村有两间半土坯房。

    二、调查核实情况
    1、2014年1月20日陈仕林与南垭村一社村民廖科林协议自愿流转廖柯林位于龙华寺下自留山456平方米,流转费用182400元。协议第二条第三项明确约定:“乙方终生享有流转山林的使用权,并维持流转山林的合法用途。”南垭村委2014年6月30日在该协议上签定意见为:“双方自愿流转山林,使用管理期间不能影响国家政府及规划发展”。

    2、陈仕林在南垭村“落干户”时,南垭村按《村规民约》要求陈仕林交上户费及林地流转费共33300元。2016年南杨片区纪工委对南垭村村委的这一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南垭村村委于2015年11月1日已将所收款项通过陈仕林(农村信用社账户62145717891001116412)账户全部退还;2016年6月23日南江县纪委分别对时任南江镇驻南垭村干部、时任南垭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南垭村文书给予警告处分。

    3、经查明,2014年初,陈仕林向南垭村村委口头提出在流转山林处修建住房的要求,由于该山林地处南江县城断渠公园景区龙华寺下,属南江县城市规划核心控制区,时任南垭村干部未同意陈仕林的建房要求。之后,陈仕林不顾镇、村干部劝诫,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挖山林、平整了屋基。在第一时间,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4年2月22日、2015年1月4日向陈仕林发出了书面停工通知书。为此,李福蓉多次信访,南江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对李福蓉的信访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一是坚持流转山林协议中“维持流转山林的合法用途”及南垭村村委签署的“使用管理期间不能影响国家政府及规划发展”的特殊约定。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责成陈仕林停止违法占地建修房屋,并恢复林地;三是明确告知陈仕林若确需建房,允许在政策规定可以建房的区域内另行选址并按程序申报审批。2016年12月、2017年2月,陈仕林、李福蓉一家两次进京非访。同一时间,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向陈仕林、李福蓉这一非访行为出示了训诫书。

    综上所述,陈仕林一家在南垭村“落干户”,在无任何建设规划、国土用地、建房申报审批手续、不具备在南垭村享有宅基地权利和不听取镇村干部多次劝诫的情况下私自开挖流转山林实施建房的行为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理应制止。

    特此回复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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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南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在游鸽网巴中论谈发表“南垭村霸不让农民建房,处处腐败请领导为一家寒心的农民申冤”网贴的回复


“ABB”游鸽网友你好:

我镇关注到你发的网贴后,组织专班专人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网贴中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之一:陈仕林,身份证号码513722199211276032

联系电话18228861820,原为赶场镇白梁村一社村民,201312月陈仕林1人“落干户”到南垭村一社,后又将其妻杜丽娟(身份证号码513722199211276032)、其子陈代荣(身份证号码511922201512080032)上户,当前南垭村户籍人口3人。目前,陈仕林在南垭村一社经营大型货车轮胎修理。

当事人之二:李福蓉(系陈仕林之母),户籍赶场镇中江村二社,李福蓉丈夫陈红,户籍赶场镇白梁村四社。李福蓉女儿陈芳、孙女陈霞,当前户籍均在赶场镇白梁村四社。经查,陈红、李福蓉在白梁村有两间半土坯房。

    二、调查核实情况

1、2014120日陈仕林与南垭村一社村民廖科林协议自愿流转廖柯林位于龙华寺下自留山456平方米,流转费用182400元。协议第二条第三项明确约定:“乙方终生享有流转山林的使用权,并维持流转山林的合法用途。”南垭村委2014630日在该协议上签定意见为:“双方自愿流转山林,使用管理期间不能影响国家政府及规划发展”。

    2、陈仕林在南垭村“落干户”时,南垭村按《村规民约》要求陈仕林交上户费及林地流转费共33300元。2016年南杨片区纪工委对南垭村村委的这一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南垭村村委于2015111日已将所收款项通过陈仕林(农村信用社账户62145717891001116412)账户全部退还;2016623日南江县纪委分别对时任南江镇驻南垭村干部、时任南垭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南垭村文书给予警告处分。

    3、经查明,2014年初,陈仕林向南垭村村委口头提出在流转山林处修建住房的要求,由于该山林地处南江县城断渠公园景区龙华寺下,属南江县城市规划核心控制区,时任南垭村干部未同意陈仕林的建房要求。之后,陈仕林不顾镇、村干部劝诫,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挖山林、平整了屋基。在第一时间,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4222日、201514日向陈仕林发出了书面停工通知书。为此,李福蓉多次信访,南江镇人民政府于201512月对李福蓉的信访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一是坚持流转山林协议中“维持流转山林的合法用途”及南垭村村委签署的“使用管理期间不能影响国家政府及规划发展”的特殊约定。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责成陈仕林停止违法占地建修房屋,并恢复林地;三是明确告知陈仕林若确需建房,允许在政策规定可以建房的区域内另行选址并按程序申报审批。201612月、20172月,陈仕林、李福蓉一家两次进京非访。同一时间,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向陈仕林、李福蓉这一非访行为出示了训诫书。

综上所述,陈仕林一家在南垭村“落干户”,在无任何建设规划、国土用地、建房申报审批手续、不具备在南垭村享有宅基地权利和不听取镇村干部多次劝诫的情况下私自开挖流转山林实施建房的行为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理应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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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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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楼主提供图片鉴定,该处建房地点属于岩边,涉嫌在不准建房地点建房,观图片,目测面积有超过农村居民建房标准的嫌疑。建议楼主到当地政府咨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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