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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惊!四川省计划生育条列竟然落后其他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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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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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如:再婚家庭一方合法生育过两个小孩,一方是初婚未生育的,在《四川省的计划生育条列》是不允许生育的;只有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这种情况才允许生一个。但是其他有90%的是省早在2002年开始像这样的情况都可以生育一胎了,做到了真正的人性化,保护了没有生育一方的生育权利,现在是2012年,四川省这一条例落后其他省10年了,希望四川ZF能关注再婚家庭生育问题,强烈要求四川省与之俱进尽早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给没有生育的一方一个做为人父母的权利。 193735m2d5btzdz3rr44c9.jpg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历程截图

安徽: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自2011315日起施行。

吉林:
20029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自2002111日起施行。

广东:
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第十九条(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200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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