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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杜洪明故意伤人案》的后续既上一次发帖阐述了《杜洪明故意伤人案》的事情经过和进展之后,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开庭审理,庭审已结束,接下来就是等待判决书,今天我再次发帖,目的有三个:一、我首先要感谢通江县人民检察院,通江县人民法院以及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专家,在法庭上公正无私的为我受害人伸张了正义,非常感谢!感谢你们的公平,感谢你们严谨科学的办理案件,感谢你们为民作出的努力和贡献,万分感谢!二、经过昨天的庭审,我相信各位检察官和法官大人已经看到了杜洪明一方的态度,杜洪明当庭翻供,拒不认罪,没有一点悔罪态度,对于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的供述都已全盘否认,妄称,沙溪派出所诱供,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并且其辩护人也一再强调杜洪明没有殴打我,对于检察院公诉人提供的公安机关侦查的铁证也一概否定,认为是捏造事实,并且对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专家的专业解释拒不接受,认为专家的解释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在杜洪明的要求下,派出所办案人带本人去西南司法鉴定中心的做的鉴定,对方辩护人还是蛮横无理,本人怀疑对方作为一名司法机关的工作者,不按法律事实来判断是非,因其与被告人是亲表兄弟,就可以在法庭胡编乱造吗?请问对方辩护人,你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不讲法律事实,你是怎么考上司法机关的?并且在随后的辩护中,杜洪明的辩护人语无伦次,废话连篇,答非所问的回答法官的问题,还随意无礼打断我受害人的陈述,法官多次提醒仍然不听。杜洪明的家属,完全不遵守法庭秩序,随意发言,在庭审区随意走动与被告人交头接耳。鉴于如此情况,我恳请法官大人:像杜洪明这样霸凌一方,仗势欺人,并且在法庭上当庭翻供,拒不认罪的人,应当予以严惩!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对于杜洪明这样的恶霸,态度还如此恶劣,当庭翻供,恳请法官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作顶格处理!三、杜洪明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定,长期在通江县各大场镇仗势欺人,欺行霸市,本人知道的就有两起案例,案例一:在永安镇杜洪明,党群英,杜洪秀,邹华川四人,一起殴打当时一位郑姓男子,无奈之下,该男子用地上石头将杜洪明打伤,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这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但,事实是该男子支付了高达6万元的费用。案例二:曾经在沙溪镇与当地一买猪的男子发生打架纠纷,原因也就是因为其妻子破口大骂,侮辱人格,导致双方打架,后来因为杜洪明县公安局有亲戚,被逼无奈也向对方支付了500元。另外据杜洪明本社的村民称,此人道德败坏,仗势欺人,曾在毛浴乡也与他人打架斗殴,具体姓名当事人不愿意透露。而且在沙溪猪市上多次辱骂他人,对此本人希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证据,根据杜洪明的恶行,从重处罚,避免社会上其他人再遭毒手,为了,社会稳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重处,如若不能将这样屡次犯罪,屡教不改的凶手,从严处罚,从严判决,恐怕,以后遭到伤害的就不仅仅只是一两个,两三个了。 再次感谢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通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专家,谢谢你们秉公执法,为我伸张正义!
受害人:闫琼芳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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