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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巴中2人利用QQ公众号,编造重大交通事故谣言,现已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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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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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上午11时许,巴中公安网安部门在网上巡查中发现一QQ公众号爆料:
“2017年9月5日上午10时左右,巴中市水宁寺往杨柏乡方向,一辆大货车与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上两名男子死亡并配有现场伤亡图片的车祸事故。”


QQ截图20170921150457.png

该信息发布后,通江县公安网安部门及时与交警部门核实,查明该爆料内容中的交通事故未发生,此爆料系虚构事实。

QQ截图20170921150526.png

对此,市县两级公安网安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开展工作,迅速将该爆料内容固定。通过工作,成功锁定了违法行为人龙某某(通江县人);薛某(通江县人)
经查,违法行为人龙某某于2017年9月5日早上10时左右在一微信群里发现一个视频,为了吸引眼球、抓热点,引起网民关注,从而达到提高公众号的知名度和点击率。他将未经证实的视频信息转发给公司工作人员薛某,让其编辑了一条新闻信息《巴中大货车与摩托车相撞致两人当场死亡》,通过QQ公众号进行了发布,引发了网民关注。
2017年9月19日通江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龙某某、薛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QQ截图20170921150538.png


格外注意: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网上造谣行为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者违反《刑法》。广大网友不应随意发布,盲从转发未经核实的视频 信息
QQ截图20170921150555.png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 配套条款:第七十条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QQ截图20170921150606.png
来源:无线巴中|转自:巴中新闻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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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就说了的,造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其实造谣的人太没素质了,不要和古代怨妇一样,到处说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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