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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本应依法解决,如果靠限制他人自由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只能受到法律的惩处。因为经济债务问题,李某某与陈某某、范某、何某(三人近日均已判刑)四人驾车强行将徐某带离巴中到广元长达4 小时。近日,李某某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1 年4 月,陈某某与一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挖掘机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陈某某拖欠租金,徐某向陈某某催收租金。2012 年6 月,陈某某向徐某的账户存入下欠的租金33000 元。之后,由于陈某某未按照要求缴纳完所逾4 期租金,其经营的挖掘机被拖走。陈某某认为徐某私吞33000 元的租金,以至于挖掘机被拖走,多次要求徐某归还未果。 2012 年12 月,陈某某伙同范某、何某以及李某某找到徐某索要33000 元租金未果,强行将徐某从办公室拉出,让其上一辆轿车。徐某不从,四人便对其拳打脚踢,致徐某受伤,当天15 时许,四人驾车将徐某强行带离巴中驶向广元。车上,徐某再次受到范某等人的殴打。 陈某某要求徐某归还36000元,并表示不还钱就不放其回巴中。徐某在失去人身自由并遭到殴打的情况下,打电话联系亲戚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36000 元。陈某某收到款后于当日19 时许,在广元市境内将徐某放走。后经法医鉴定,徐某受轻伤。陈某某等人退还了多得的赃款3000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等人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轻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官提醒:在非法拘禁案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案所占比例较大。所涉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故当事人维权方式亟待正确引导。非法拘禁不是索债手段、维护权益的正当途径。首先,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发生时,应采取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当事人应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冷静对待,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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