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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男)等人危险驾驶案件于2018年2月24日在南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庭审,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判决: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回顾:2017年5月29日,杜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未入户的永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吴某在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K8***小型轿车,由南江县南江镇朝阳路首座KTV路口至大堂坝方向追逐竞驶,0时32分许,当车行至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蓝水湾小区大门处,杜某某撞上道路中间金属隔离护栏,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永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何某受伤,金属护栏及无号牌永源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经司法鉴定:川YK8***号小型轿车通过视频中选取的虚拟参考线的平均行驶速度为79Km/h至90Km/h;无号牌二轮车通过视频中选取的虚拟参考线的平均速度为119km/h至125km/h。吴某饮酒后驾车追逐竞驶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危险驾驶罪,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吊销吴某持有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 来源:巴中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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