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巴中论坛   巴中房产税说明
返回列表
查看: 4892|回复: 0

[互助] 巴中房产税说明

[复制链接]

70

主题

103

帖子

355

积分

一级士官

鸽币
70 枚
银元
182 点
最后登录
2015-1-10
发表于 2014-9-11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巴中市
    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规范房产税征管秩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房产税征管质量。市局针对目前各地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现行房产税政策进行归集和疏理以及减免税程序,研究制定了《巴中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对外宣传,切实做好我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巴中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巴中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解决出租房屋纳税人难寻找,租赁关系难确认,房产原值、租金收入难查实的“三难”问题,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的房屋,属于征收房产税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设备和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如中央空调(含附属设备)、电梯、采暖、消防系统、配电设备、供气给排水系统、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凡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五条 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约定时间内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二章纳 税 人
第六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承租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单位或个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第三章税率及计税依据
第七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八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有房产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无价房屋或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当进行评估,比照同类房产核定其房产原值,对各种类型转制企业未能正确核价记账的房产按照同类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入账。
   对纳税人没有记载房产原值的,由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建筑成本和建筑面积,分年限和房屋类型确定单位面积建筑造价,核定其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按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投资联营的纳税人须出具联营协议、账薄及凭证等证明依据。
   对融资租赁房屋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以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工业用房,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第九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书、地方税务登记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姓名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的房产,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一律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夫妻一方经营,如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应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父母的房子提供给子女经营,税务登记证和房产证的名字不一致,无实际租金收入,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如有租金收入,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第十条 对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能够据实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租金收入据实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提供虚假租赁协议的;租金收入低于同类地段最低房屋租金标准(当地政府或规划和建设局发布的当年最新房屋住宅、非住宅及租金市场指导价,以下简称市场指导价)又无正当理由的;隐瞒、少报租金收入的;将自有房产以出借名义交给他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而实际收取房租的;以报销费用、获得劳务或其它经济利益等形式抵顶租金收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不低于当年最新市场指导价,按市场指导价征收不同区域地段房屋出租的房产税。
纳税人的实际租金收入高于市场指导价,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没有公布市场指导价或不能提供房产原值的农村建制镇房屋,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召开街道纳税人代表座谈会,民主评议房产税定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第四章纳 税 申 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
    纳税人应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不在同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前,即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对于出租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租金取得的时间确定。即按年取得租金的,以年租金收入为依据,一次性申报缴纳;分期取得 租金收入的,则分期申报缴纳,以收到租金后10日内申报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停产、大修的房屋恢复使用时从恢复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第五章减免税规定及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房产免缴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而修建的工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简易汽车库等不记入固定资产的临时性房产;
2、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可免征房产税;
3、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4、对严重毁损和危险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后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5、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6、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免税房产,只限于本单位自用和个人非营业用房。凡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房产税免税范围。
第十四条 减免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收藏:4744 | 帖子:2万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举报电话:0827-6287373
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 川网文[2019]1267-079
特约法律顾问: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 刘东律师 158-8272-1330
ICP备案号:蜀ICP备14002601号
川公网安备51190002040064
川网文(2019)1267-079号
Copyright © 2012-2021 0827u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