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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江县公安局赶场派出所破获四起非法持有枪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平(男,56岁,南江县关路乡人)、王某海(男,50岁,关路乡人)、谢某顺(男,66岁,关路乡人)、谭某军(男,68岁,关路乡人)。
经查,2018年5月3日,赶场派出所民警在关路乡菖蒲村3社王某平家中调解纠纷时,发现王某平卧室的墙角处放有一支疑似火药枪。经民警现场宣讲法律,阐明私藏枪支的危害性后,王某平检举同村村民王某海、谭某军家中藏有火药枪。随后,民警在谭某军家住宅卧室内架子床顶部发现二支疑似火药枪,在王某海家住宅卧室墙角处发现一支疑似火药枪。
王某海举报本村村民谢某顺家中藏有一支火药枪。后民警在谢某顺家中卧室墙上发现一支疑似火药枪。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平、王某海、谢某顺、谭某军家中所藏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平、王某海、谢某顺、谭某军已被南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信息来源:巴中市公安局
延伸阅读:
今天,楼主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非法持有枪支的相关法律知识
枪支在中国是管制用具,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因此,很多与枪支相关的行为都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在不少案件中,有些是拿来当玩具的,有些是老一辈的人遗留下来的,他们对这方面的法律观念十分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违反了国家法律。
枪支可不仅包括制式枪支,也就是大家印象中的步枪、冲锋枪、猎枪等,部分非制式枪支如“仿真枪”、“玩具枪”也属于禁止枪支行列。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里,对枪支认定有详细的说明: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示: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有类似的枪支,请一定要自觉地、积极地、主动地上交到公安机关。如果没有,请转发此篇帖文,让法律知识普及给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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