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巴中论坛   餐饮设“最低消费” 最高罚款3万
返回列表
查看: 5422|回复: 0

[新闻] 餐饮设“最低消费” 最高罚款3万

[复制链接]

189

主题

320

帖子

1214

积分

三级士官

有车一族

QQ
鸽币
188 枚
银元
706 点
最后登录
2017-5-12
发表于 2014-11-1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1日起,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行,餐饮经营者禁止设置最低消费,违反规定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面对新规实行,巴城商家落实得怎么样?是否存在“最低消费”这一现象?昨日,进行了走访调查。

  随机走访

  20多家餐馆酒楼均取消“最低消费”

  “老板,晚上我想在你这里预订一个包间,有没得最低消费呢?”11月1日,以顾客的身份询问江北大道一家中餐馆。

  “现在哪还设置最低消费哦,巴城普遍的餐馆都没有设置,到时你来就行了。”该餐馆老板说。

  11月1日和2日,又走访了巴城江北宾馆、恒丰、万豪、皇家肥牛、蜀九香等二十余家餐饮店,发现均未设置“最低消费”和收取包间费。一位经营餐馆多年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餐馆如果设置“最低消费”,顾客就会感到“被消费”,留不住客人,“几年前,巴城一些餐厅曾经设置过‘最低消费’但现在这种现象早已不存在了”。

  政策解读

  餐饮经营者设"最低消费",最高罚款3万元

 从法律层面而言,商家设置最低消费,早已被贴上“霸王条款”的标签。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等属于违法行为。之后,中办、国办联合下发餐饮业禁设最低消费的意见。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等霸王条款属于强制性消费。但是对于商家仍坚持设置最低消费,上述法规并无具体的惩罚措施。“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填补了该项空白。”

  从《办法》上了解到,新规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部门声音

  市民如遭遇“最低消费”可拨12315投诉

  市工商局消保科副科长刘新奎称,早在2012年,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巴州区工商分局,分别对江北和江南片区餐饮行业最低消费和谢绝自带酒水进行了全方位的行政指导与集中整治,目前、江北、江南片区餐馆经营业主均已取消“最低消费”和“谢绝自带酒水”行为。而在今年“3·15”期间,市工商局曾面向全市所有提供餐饮服务的酒店、饭店、餐馆、咖啡厅等场所,开展取缔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和包间最低消费等行为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了“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包间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遇到餐饮企业仍设置最低消费,无论是通过店堂告示、通知、商业广告等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告知,可先行拍照、录像或录音,然后直接向工商部门或拨打12315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收藏:4744 | 帖子:2万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举报电话:0827-6287373
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 川网文[2019]1267-079
特约法律顾问: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 刘东律师 158-8272-1330
ICP备案号:蜀ICP备14002601号
川公网安备51190002040064
川网文(2019)1267-079号
Copyright © 2012-2021 0827u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