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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38Y20190713 川环法平昌罚字〔2019〕13号
平昌县东坤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0980338704
法定代表人:邱新洪 身份证:513028******026219
地址:平昌县江口镇杨柳村8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平昌县江口镇杨柳村8社建设的页岩砖生产项目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至今未进行环保验收;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7月17日向我局进行了申辩,经案审会再次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1、对你公司逾期未进行环保验收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壹佰零伍万元整),对法定代表人邱新洪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下列指定银行和账户。户名:平昌县财政局,账号:2272520104000223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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