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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平昌3家企业因为环境问题被行政处罚,最高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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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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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园风光·水乡平昌


山青水秀、美景怡人的平昌是我们生活的家园,

创建美好的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

然而,有些企业却置环境保护于不顾,

污染、破坏我们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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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

3家因为环境问题被行政处罚的企业,

最高罚款5万元。

01.jpg

平昌县巴山天香花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3562521881
       法定代表人:苟勇    身份证号:513723198002148159
       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汉王庙社区林业局7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平昌县金宝新区何家坪金星大道二段建设的“平昌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农品双创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项目备案表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发〔2018〕92号)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4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23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处人民币10000.00元罚款(大写:壹万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下列指定银行和账户,户名:平昌县财政局,账号:2272520104000223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2.jpg

平昌县东坤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0980338704
       法定代表人:邱新洪     身份证号:513028195303026219
       地址:平昌县江口镇杨柳村8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平昌县江口镇杨柳村8社建设的页岩砖生产项目,在生产中未采取密闭、遮盖等精细化管理防治扬尘排放,生产过程中大量粉尘外排;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4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15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处人民币50000.00元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平昌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账号:22725201040002238,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3.jpg

平昌县福旺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4XQ3R20
       法定代表人:李建    身份证号:513021198107210456
       地址:平昌县邱家镇万兴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邱家镇万兴村建设的砂石加工项目已于2019年5月开工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项目备案表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发〔2018〕92号)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21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处人民币7500.00元罚款(大写:柒仟伍佰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下列指定银行和账户,户名:平昌县财政局,账号:2272520104000223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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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关乎对错 2019-11-14 20:08 点赞 +1
爱成集团小玉 2019-11-14 16:44 点赞 +1
西西拉拉 2019-11-14 15:37 点赞 +1
雨在风后 2019-11-13 15:58 点赞 +1
苟耀中 2019-11-13 11:22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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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线谱 2019-11-11 19:47 点赞 +1
花不完 2019-11-11 10:55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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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4
环保部门对企业工厂有没有补贴,有没有奖励机制、政策,矛盾的是一边要发展,解决就业、地方纳税,一边是环境保护,惩罚公布。没见有各方面排放指标达标的奖励。政府应拿出部分资金来扶持,整改较落后的工厂,奖励达标企业。平昌工厂企业才能有生机,而不是,税收罚款算进地方财政。导致工业难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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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7
搞企业真是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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