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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严厉打击疫情期间不法行为:巴中市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第二批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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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5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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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第二批案例通报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 、市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从严查处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公开曝光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案例。
案例一
巴州区渡口巷12号门市姜某某涉嫌销售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0年2月10日下午,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巴州区渡口巷12号门市“康荣腌制制品行”检查中发现姜某林门市部有野生动物制品在售,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待售的麂子干体5只(12.4Kg)、獾3只(9Kg)、野猪干体6.4Kg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为彻底打掉贩卖窝点,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组成执法组,连夜开展缜密调查和细致摸排,在当事人位于平梁镇相坪村四组的家中开展突击清查,查获待售的麂子干体11只(48Kg)、獾39只(130kg)、野猪干体61kg,共计各类野生动物制品266.8公斤。姜某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已成立联合专案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巴中市森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恩阳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口罩”及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31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巴中市森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恩阳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1月24日、1月30日通过电话联系供货人,在未索取相关票、证的情况下,购进“口罩”(外包装上标明“Non-toxic Dust&Filter Mask,Quantity:1 Box 50 Masks”无其他任何中文标识)共计350个,进货单价为2.00元/个,购回后以3.00元/个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后台销售,未明码标价,已销售197个,获利197.00元。2月12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7.00元;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对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处罚款4800.00元,共计罚没款5297.00元。
案例三
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七八三分店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25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七八三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4日通过微信从余思勇处购进“以安®”折叠式防尘口罩440个、“锦绣粤興®”9200折叠式颗粒防护口罩150个,分别以20.00元/个、25.0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未明码标价,已售出253个,获利1021.00元。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21.00元;对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处罚款4000.00元,共计罚没款5021.00元。
案例四
南江县何传强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2月2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对何传强销售口罩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1月26日、1月30日从成都新鑫欣精品、南江县冠杰文具店进购“伊姿念”立体口罩、“康美星”时尚口罩和“艾菲儿”时尚口罩(非医用口罩)共1400个,以10.0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现场未明码标价,已销售1367个,销售额13670.00元,获利6835.00元。2 月 11 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835.00元,处罚款5000.00元,共计罚没款11835元。
案例五
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七四九分店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30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对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七四九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店内所售药品明码标价。2月11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款4000.00元。
案例六
巴中市惠康药业水宁寺镇193分店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28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巴中市惠康药业水宁寺镇193分店(赵健波)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店内所售药品明码标价。2月11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款4000.00元。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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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门买个口罩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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