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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通江两起毒品犯罪案件宣判,三人被判刑,最高刑期15年,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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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上午,通江法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微信图片_20200625084333.jpg
案件一
被告人屈某某,通江县诺江镇人。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屈某某与杨某某(已判决)驾驶小轿车从通江出发到成都购买毒品,二人购买冰毒后于当日驾车将毒品运回通江;
次日凌晨,二人驾车至巴达高速巴中水宁寺收费站出口时,屈某某怀疑有警察蹲守,便将购买的毒品放在小轿车档位处,后下车离开,杨某某则驾驶该车通过收费站时被警察抓获;
民警当场从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上搜出疑似毒品2袋,净重98.45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屈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屈某某在通江县某宾馆门口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0.3克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屈某某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
微信图片_20200625084358.jpg
案件二
被告人赵某某,通江县春在镇人;被告人李某,重庆市江津区人。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联系购买7000元钱的毒品;
2019年8月7日下午,李某按约定将从成都购买的约25克甲基苯丙胺、12颗冰毒片剂运输到通江县诺江镇交给赵某某;
同日下午,赵某某、李某在通江县某宾馆的房间被通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甲基苯丙胺28.22克、麻古11颗净重1.10克(其中一颗被赵某某吸食)、毒品佐料6.52克;
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查获的上述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赵某某多次以不等价格向他人出售冰毒。
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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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集中宣判,彰显了通江法院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今年是四川省三年禁毒人民战争决胜收官之年和新一轮三年战争规划开局之年,通江法院坚持以实现“打击毒品危害、遏制毒情蔓延、提高防毒意识”为总体目标,切实从快从重审理涉毒案件,全面提升防毒禁毒宣传成效,营造辖区内有覆盖面、有声势性、有成效性的全民防毒禁毒氛围。
近三年来,通江法院共审结涉毒品犯罪案件40件46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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