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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变更、改造”证据,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图片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该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巴中某发电公司、何某某等人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在举证阶段原告张某某的一张“结算单”引起被告的注意,在经过被告质证后,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伪造的,原告将证据中对其不利的内容进行了裁剪和拼接。
经过法庭调查,原告对其裁剪、拼接行为的事实予以认可。 因该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情形中的“变更、改造”,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对原告张某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司法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进行处罚在今年尚属首例,旨在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有效地打击伪造证据参加诉讼的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 作出处罚决定后,承办法官对原告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原告张某某也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改正。
法官说法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