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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巴中三人“高薪”应聘未成功,非法偷渡出境,结果“人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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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1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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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州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魏某平以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柯某以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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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2020年8月,被告人柯某(巴中人)在网络上看到云南边境的一处商务会所高薪招聘信息后将该信息告诉被告人张某(巴中人)、魏某平(巴中人),三人共同商议一同到该会所上班。2020年9月4日,三被告人到达云南省达佤山县城后被招聘人员告知工作地点在缅甸,要采取偷渡的方式到达缅甸。三被告人经商议后一致同意偷渡到缅甸务工。次日凌晨,三被告人在4名陌生男子的带领下,采取乘车、步行的方式到达缅甸邦康境内,后三被告人被招聘人员安排在缅甸邦康境内的一家洗浴中心发色情卡片。

同年12月,三被告人因工资收入未达到预期理想、疫情防控不好等原因再次商议偷渡回国,在偷渡公司的帮助下三被告人偷渡回国,当三被告人步行至云南省勐马镇腊福村中寨时得知边防进入很严,便主动让路人报警,后三被告人被云南省孟连县公安局勐马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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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两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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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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