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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1家撤销登记、7家警告,巴中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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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5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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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中市民政局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公告,巴中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还有3个社会团体、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警告,涉及到养老服务中心、协会、医疗机构、学校、研究院等行业。

QQ浏览器截图20210805100636.jpg

经调查,巴中市为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未按照规定参加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巴中市民政局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公告、巴中市民政局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公告,巴中市民政局2017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公告。

巴中市为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未按照规定参加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检查,违法情节较重,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3月12日在巴中市民政局网站向该民办非企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限已经届满,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巴中市为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收缴巴中市为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请巴中市为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后5日内将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送交本机关,若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本机关将公告作废。

巴中市为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按照行政复议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请巴中市为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38号巴中市民政局

联系人员:鲜韵然

联系电话:0827-5282086

巴中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8日


巴中市民政局关于送达巴中市眼镜行业协会等3个社会团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调查,巴中市眼镜行业协会、巴中市书法家协会、巴中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未按照规定参加2018年、2019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巴中市民政局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公告、巴中市民政局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公告.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2日在巴中市民政局网站向各社会团体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限已经届满,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以上社会团体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社会团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按照行政复议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请下列社会团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38号巴中市民政局

联系人员:鲜韵然

联系电话:0827-5282086

巴中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8日


巴中市民政局关于送达巴中市秦巴核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4个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调查,巴中市秦巴核桃产业技术研究院、平昌鹰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巴中市水电学校、巴中市秦巴校园文化研究中心等四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18年、2019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巴中市民政局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公告、巴中市民政局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公告。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3月12日在巴中市民政局网站向该民办非企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限已经届满,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以上四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按照行政复议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请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38号巴中市民政局

联系人员:鲜韵然

联系电话:0827-5282086

巴中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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