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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巴中男子陷“强奸罪”冤狱五年致“妻离子散”,多次申请国家赔偿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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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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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72岁的卢某儒来说,37年前的那场冤案,改变了他的一生。


1984年,家住四川巴中的卢某儒被判强奸罪获刑七年。入狱五年后,1989年11月,当时的巴中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其无罪,判决书显示:“原判认定申诉人卢某儒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四日晚八时许,将少女赵某某骗到屋内,推倒在床上强奸的事实证据不力,不予认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八日(84)法刑字第047号刑事判决书。二、对申诉人卢某儒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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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的判决书

然而,无罪释放后,卢某儒申请国家赔偿却多年来一直未果。这些年来,他离了婚,一直漂泊在外,孩子也不认他。

2018年,卢某儒正式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原巴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法院不予受理。随后,卢某儒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都被驳回。2020年,卢某儒申请司法救助获赔8万元,但他认为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是两码事,希望自己能获得国家赔偿。

然而,尴尬的是,《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才施行,也即是在其冤案发生数年之后才出台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发生于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前,法律不溯及既往,其申请国家赔偿事项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决定“不予受理”。对此,卢某儒不服,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表示“发生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为什么就不赔偿我呢?”


冤案:

男子被判强奸罪获刑7年,坚持申诉

五年后法院再审:证据不力,无罪

2021年8月26日,四川巴中市城区,红星新闻记者在一套30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内见到了卢某儒。据了解,房屋是姐姐和姐夫的,卢某儒住在客厅沙发已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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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儒的身份证

卢某儒称,自己是巴中市恩阳区九镇乡人,今年72岁,1984年曾因“强奸罪”被当时的巴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但五年后该法院再审改判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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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的判决书

他拿出当年的判决书——《巴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4)法刑字第047号。这份判决书显示,代理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经过不公开审理,“查明:被告卢某儒,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四日晚八时许,将少女赵某某骗到屋内,推到在床上进行强奸。综上所述,被告卢某儒目无国法,强奸少女,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卢某儒有期徒刑七年。”宣判时间为“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卢某儒说,庭审时,受害人没有出庭,这份判决书里没有受害者出庭的内容,没有证人,法院就这样判决了。“几十个字就把我判了7年。”他表示不服,入狱服刑期间一直坚持申诉。

五年之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从卢某儒提供的《巴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89)巴法刑监字第13号》上看到:“查明:原判认定申诉人卢某儒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四日晚八时许,将少女赵某某骗到屋内,推倒在床上强奸的事实证据不力,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八日(84)法刑字第047号刑事判决书。二、对申诉人卢某儒宣告无罪”,时间为:“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这个冤案,也改变了卢某儒的一生。据卢某儒讲述,出狱后,1990年妻子与他离婚,孩子也因他服刑而不认他。多年来,他一直在外漂泊以打临工为生,后来在巴州区街道打扫卫生。最近几年,因生病住院多次和岁数大了,打扫卫生的工作也没做了。


讲述:

案发时正帮人干活,“屈打成招”

两名在场者证明其遭殴打认罪,被强行按手印

对于自己为什么会身陷“强奸罪”冤案并被判刑?8月26日,卢某儒向记者回忆了这段不堪回首的往事。

据他介绍,这个案子本来就是“无中生有”的案子,上述法院第一份判决书上载明的案发时间“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四日晚”,自己正在在一村民家里帮忙干活,之后就被人抓到九镇乡“审问”,为了让他承认强奸了少女赵某某,“把我吊起打……”

卢某儒告诉记者,整个过程中,自己不承认强奸,不签字,最后被几个人按在审问材料上按了指印。

为了证实自己的讲述属实,他还拿出2018年找律师向九镇乡多人取证的材料。

根据2018年8月23日九镇乡石洞寺村1组赵某国的证明材料显示,当时赵某国是5村的治保主任,他回忆,当年卢某儒是由九镇乡治安员彭某徐“审问”,当时还有自己、叶某国、刘某某、向某光等人在场。

该证明材料记录,当时彭某徐问:“卢某儒,你是咋强行暴力强奸幼女?”卢某儒回答:“没有这么一回事,是别人害他”,后来,卢某儒被叶某国和刘某某用麻绳吊在梁上,用木棒和竹棒毒打……

证明材料记载,卢某儒无法忍受才承认“强奸事实”。“材料写好后,是彭某徐和叶某国两人强行将卢某儒的手按在材料上盖的手印,强行卢某儒签字”。

当时九镇乡的炊事员赵某德证明了卢某儒被打的过程。“在审问过程中,强行要求卢某儒对强奸一事进行认同,卢某儒说‘我没有做过这件事,我是不认的’,后来就被吊在梁上打……卢某儒才认自己强奸,然后被别人强行在材料上按手印。”

以上两人作为在场人证明,同时均在自己的证明材料上签字和按指印。

8月29日,记者联系上赵某国,其证实当年卢某儒被屈打一事,自己是在场人之一,在2018年确实有律师调查此事,自己讲的是事实,并在材料上签字按了手印。

随后,记者又联系上赵某德,他表示卢某儒找律师询问自己当时经过确有此事。作为在场人之一,他再次向记者讲述当时卢某儒被打的情景,“大家都知道卢某儒的事情是冤案,屈打成招后入狱,卢某儒在监狱里面写申诉。之后,卢某儒无罪释放后在街上看见彭某徐一次骂一次。”赵某德表示,卢某儒是上门女婿,根本不敢乱来,大家都知道他的案子就是“假案”,是被屈打成招的。如今,打卢某儒的彭某徐已在几年前去世。


索赔:

申请国家赔偿未果,后获司法救助金8万元

法院:事发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前,不适用

卢某儒向记者介绍,因为自己的案子是冤案,他在狱中多次反映情况并提出申诉。1989年,通过当时的巴中县法院再审后,他被宣告无罪释放。

卢某儒提供的巴中县人民法院的宣判笔录上记录,法官问:“有什么想法和意见,还上不上诉?”他答:“宣告我无罪,我不上诉了,但我要求政府算一下对我的损失账,恢复名誉,在经济上也算一下,其他没有什么了。”

卢某儒称,对于自己身陷冤案遭遇的经济损失,他一直在要求赔偿,但这么多年一直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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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18年4月28日,卢某儒在律师帮助下向如今的巴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135万元的申请,巴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赔偿请救人卢某儒于1984年3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原巴中县人民法院以(84)法刑字第0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有期徒刑7年,后于1989年改判无罪(同年予以释放)。该行为发生于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前,法律不溯及既往,其申请国家赔偿事项不适用国家赔偿法”,最后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卢某儒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卢某儒不服,随后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法院驳回,然后,卢某儒再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得到的结果仍是“申诉理由不成立”,并“驳回卢某儒的申诉”。

通过卢某儒提供的2019年6月5日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川检十部赔监申通【

2019】4号)显示:“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2019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高检赔监申通【2019】197号),还是“决定不予立案”。

2020年,卢某儒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获得司法救助金8万元。对此,他向红星新闻承认8万元司法救助金已拿到手,但他认为,司法救助和国家赔偿是两码事。

07_副本.jpg

2019年申请国家赔偿135万元

8月26日,记者从卢某儒2019年的申请国家赔偿的材料中看到,其申请国家赔偿的金额为135万元。


焦点:

事发《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前

该不该获国家赔偿?各执一词

卢某儒申请国家赔偿屡次未果,其主要原因在于,他遭遇的冤案发生于上世纪80年代,而《国家赔偿法》则是在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法院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该行为发生于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前,法律不溯及既往,其申请国家赔偿事项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那么,针对他的这种特殊遭遇,又该如何索赔?

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7日的《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载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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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儒拿出的赔偿依据

但卢某儒拿出上述“批复”第一条全文:“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卢某儒向记者表示,里面写的很清楚“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但在法院的回复里,这句话就没有提了。

近日,卢某儒在网上发文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并援引上述最高法院批复提出了律师意见,认为“法院未对最高法司法解释作完整、全面准确理解”。

8月27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针对此事在网上回复称:“……本案中,卢某儒于1989年予以释放,没有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形。该‘律师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不符。”

对于卢某儒的遭遇,该不该获得国家赔偿?记者也采访了多位业内律师,一起来听听他们的观点和看法。


观点1:

应该获赔

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陈小虎认为,卢某儒应该获得国家赔偿,但得看当时有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有相关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确实没有相关规定的,也只有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虽然,卢某儒获得了司法救助,但获得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观点2:

不该获赔

但可从误工角度参照当时规定申请补偿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健认为不应该赔偿,卢某儒的事情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之前,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不应该赔偿,虽然国家赔偿法行不通,但可以尝试从个人每天的误工角度参照当时相关规定申请协商一些补偿,这样也是对受害的一些弥补。目前,卢某儒获得了司法救助8万元,帮助他渡过难关,从另外的角度弥补了卢某儒的一部分损失。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介绍,江苏耿万喜案和本案相似。1986年10月,耿万喜因代购橘子罐头,被滨海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再审,宣告耿万喜无罪。此后,耿万喜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64万元,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驳回耿万喜申请。此后,耿万喜向江苏省高院申诉,江苏省高院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由盐城市中院落实,向耿万喜共支付78万元。因对该方案不满,耿万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依据《国家赔偿法》最新参照标准调解,赔偿耿万喜78万元。根据既往司法实践,通过参照《国家赔偿法》以调解方式处理这一问题,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


观点3:

找不到赔偿依据

时间久远想要获赔很难

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认为应该赔偿,但找不到赔偿依据,因发生时间在《国家赔偿法》之前。在1995年以后可依据国家赔偿法处理。1995年以前,很模糊,只能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得找当时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有相关规定按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规定,不能获得国家赔偿,这也是卢某儒为什么被多级法院驳回的原因。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因为没有依据。

根据上述《批复》,“……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其中“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王建认为这句话是柔性的,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参照《国家赔偿法》按照当时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上世纪80年代的工资按天数赔偿,算下来数目顶多过万元。因时间太久远,想要获得赔偿很难。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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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看赔少了,他这一生基本上就完了,应该由办案人员赔给他,不应该拿国家的钱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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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真的,国家因该赔偿,5年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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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办理此案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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