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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蚀米”的故事一直在民间广泛流传,其间蕴涵着中华民族“勿因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朴素价值观念。一只鸡价值不过百元,心存侥幸贪图蝇头小利,罔顾法律一味投机取巧,结果注定只能是竹篮打水。
图源网络
近日,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份起诉书,据起诉书显示,巴中一六旬老人因多次偷鸡被逮捕。而在此之前曾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刑。
巴中市恩阳区籍男子杨平国,绰号杨娃儿,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15日被原巴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8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9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平国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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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平国先后在巴中市巴州区农户家窃取鸡,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元(以下币种相同)。杨平国将偷的鸡卖给周某某、牟某某、周某甲。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平国在谢某某家的杂物间,盗走8只母鸡(土鸡,共重16斤)。杨平国将其中一口袋土鸡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母鸡价值368元。
2.2021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平国在王某某家,盗走鸡舍内的6只土鸡,其中1只重3斤的公鸡、5只共重15斤的母鸡。经价格认定,被盗鸡共计价值408元。
3.2021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杨平国在李某某家,盗走13只母鸡(肉鸡),共重33斤。后杨平国到吴某某家,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盗走关在厨房内的8只母鸡(土鸡、共重16斤)。后杨平国到李某甲家,在鸡舍内盗走8只母鸡(肉鸡),共重56斤。经价格认定,李某某被盗的鸡价值396元;吴某某被盗的鸡价值368元;李某甲被盗的鸡价值672元。
4.2021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平国在陈某某家,将养在牛圈的11只母鸡盗走,其中9只肉鸡,共重36斤;2只土鸡,共重4斤。后杨平国到彭某某家,将柴棚内的1只5斤重母鸡(肉鸡)盗走。经价格认定,陈某某家被盗的鸡价值524元;彭某某家被盗的鸡价值60元。
5.2021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平国在雷某某家,将养在牛圈内的11只跑山鸡(母鸡,共重53斤)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鸡共计价值689元。
6.2021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平国在彭某甲家,将鸡舍内的14母鸡(土鸡,共重50斤)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鸡价值1150元。
7.2021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平国在梁某某家,将养在牛圈的8只跑山鸡盗走,其中2只公鸡,共重8斤;6只母鸡,共重24斤。经价格认定,被盗鸡价值416元。
8.2021年7月23日晚,被告人杨平国在王某甲家,将鸡舍内的11只土鸡盗走,其中4只公鸡,共重12斤;7只母鸡,共重21斤。经价格认定,被盗鸡价值735元。
9.2021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平国在张某某家,将柴棚内的3只共重11斤的土鸡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鸡价值231元。
10.2021年8月15日晚,被告人杨平国在彭某乙家,将鸡舍内的5只共重23斤的土鸡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鸡价值483元。杨平国将偷的鸡以42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乙。侦查中,周某乙赔偿彭某乙420元。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杨平国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杨平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平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杨平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杨平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平国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古有“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现今法治社会,更当勿生贪念,时刻严守敬畏法律,莫违法纪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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