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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非法建筑和危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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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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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非(违)法建筑和危房,以及政府征收的房屋,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今后,工商部门将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非(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政府决定征收的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经审查合法的经营场所,其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可以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但不得擅自将其作为经营场所。
  企业可以将住宅作为从事数据处理、数字动漫设计、游戏设计、文化创意、策划设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翻译服务、电子商务、管理咨询等10类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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