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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取更多的“人头费”,四川巴运集团负责海口至巴中线路的职工想在车站外招揽无票乘客上车。但这样是违规的,会被车站查处。于是,4人便每月向海汽集团稽查员“进贡”2000元,以求不被查处。最终,4人因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获刑,接受他们]贿赂的多名稽查员也分别获罪。 为站外揽客不被查处 4人行贿海汽稽查员 汪孝茂受四川省巴运集团委托,与喻永春、马友义、朱虎一起在海口市负责管理海口至巴中线路长途客车的运营安全,并负责与海汽集团下设车站进行车辆票款结算。汪孝茂、喻永春、马友义、朱虎在管理过程中按乘客人数收取“人头费”作为酬劳四人平分。为赚取更多“人头费”,汪孝茂四人未经运政部门审批,私自招揽未正规购票的乘客站外上车。 刘某河等人系海南海汽集团海口站务分公司的稽查员,系非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对违规营运车辆及人员进行查处,特别是对省际长途客车偷载无票旅客进行罚款。为谋求刘某河等稽查员对非法载客行为不被查处,汪孝茂、喻永春、马友义、朱虎4人共同商定向刘某河等稽查员按月缴纳好处费,由汪孝茂具体负责联系操作,该笔费用从四人收取的票款中共同支出。 2011年10月某日晚,汪孝茂与刘某河约定,每月由汪孝茂缴纳好处费2000元,刘某河保证稽查队不予查处巴中线路客车无票偷载乘客的违规行为。 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共13个月,汪孝茂每月上旬从4人收取的票款中支出现金2000元交给刘某河,共26000元。另在春运、暑运期间,额外贿赂刘某河2000元。刘某河等人收到贿赂款后与稽查队员平分,稽查员对海口至巴中长途客车偷载无票乘客的违规行为不再查处。 私刻公章行贿两罪并罚 他上诉求判缓刑被驳 此外,汪孝茂为方便办理客运业务,在未获得相关单位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分别找人伪造了二枚四川省巴中运输公司汽车印章,并将伪造的印章在证明文件上加盖和作为安全证明章在客运回程单上加盖。该二枚伪造的印章被公安机关缴获。 2013年3月23日,汪孝茂到公安机关投案。 汪孝茂、喻永春、马友义、朱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共计28000元,数额较大,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喻永春、马友义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朱虎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汪孝茂因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宣判后,汪孝茂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从轻处罚,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汪孝茂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原审被告人喻永春、马友义、朱虎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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