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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还有一部倒退的法律叫《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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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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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观点只代表一般法定夫妻关系,至于2奶,小三,骗婚等不在此贴讨论之列!

  
  当我看到新婚姻法的时候,我第一反应是气愤,第二反应是觉得悲哀,第三反应是狂笑中国竟然有本事倒退到1000年前。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像日本,男方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开银行卡号上的,如果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力为保护妇女权利而不断完善法律。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一点,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强大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就是母亲。因为他们知道,妇女在社会生存环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下一代的总体发展。
  
  可是,当我看中国这样的法律的时候,除了倒退和悲剧4个字,我没有别的词语了。一个丝毫不符合国情的法律就这样冠冕堂皇的产生了。我想全世界的女人都要为中国女人流一把怜悯之泪了。
  
  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如果结婚前是各归各,结婚后依旧各归各,离婚了更是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如果说房子是目前离婚后闹的最凶的问题。难道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剧,无耻。都不足以形容这样的存在。既然这样,那反正结不结婚,状态一样。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谈一辈子爱不更自在。散买卖,即散交情。
  
  那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等下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因为中国“法棍”说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 如果一个女人有点底子还不怕。但是那些没底子的女人呢?那真离婚,带个孩子。怎么生活?而且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人没底子,那按中国的法律,孩子就会判给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现在又都只有个把小孩,那这样一个一无所有的女人生活还有什么盼头?不说财产没了。青春没了。前途没了。连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归自己所有。这不是把人逼上绝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用来一刀切的,那还要法律做什么。 倒退到如此无知地部,除了悲嚎,还能说什么。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信不信。妇女相对而言还是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一个连弱势群体都不能好好保护,甚至还把这个群体往绝路逼得环境,只能说堕落到无药可救了。就算是打战,就算是杀红了眼的残酷军队,他们都知道一点,不要把炮弹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的女人不得不自己去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在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届时,还有谁敢去做家庭主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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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此法有加速道德滑坡的负面效应,立法参与者希望自己零代价出去喜新厌旧和保养女人,妻子不得过问,否则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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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把我们男人搞安逸了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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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精英们大多成立法委员,他们颠覆聊恩格斯《婚姻、家庭与社会》的科学论断,采用实用主义,为自己及时行乐清除法律上的后顾之忧了,所以性解放被引领一浪高过一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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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婚姻本来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家庭义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契约。应当约束双方遵守契约的约定,违约必须付出应有的赔偿责任,这样才维护者社会公正、公平原则,否则,就是打开潘多拉魔盒,让猎色、变态、性虐待、抛弃家人肆无忌惮了,岂不是自己毁坏道德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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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男女平等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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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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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版主,你说的这些话是误解了《婚姻法》解释的哟?
我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所规定相关条款是非常正确的!
此《解释》也是通过网上【征求】了公民意见的哟?
此《解释》是针对婚前父母全额金钱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是赠送给自己子、女的,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只要父母没有明确赠与双方...如果离婚,此财产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就是离婚夫妻的子女抚养法院要视其男女经济条件而定,子女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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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那么,女人嫁进一个家庭后,等于寄人篱下了,不管你怎么恪守妻子、母亲的职分,到耄耋之年,从法律角度讲,这个女人可能依然“上无片瓦下无插针之地”吧?这就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吗?要知道,母亲生育养育着人类……可以如此刻薄对待她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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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再说,此《司法解释》并不是针对女人,男人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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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绝不会存在你说的那种情形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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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你的理解是,女人自己买房后娶男人,这房子男人也莫份的公平吗?我们这社会的良俗公序是女方娶男方进门多吗?典型的搭伙生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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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这个女人可能依然“上无片瓦下无插针之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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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君就一定认为女人都是弱势吗?再说,男女今后都有事业、有工作、有财产、都有养老保险、都有社会救助。。。。怎么会让社会如此倒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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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请君明白!不是你说的那个“概念”?
是指父母在子女婚前辛辛苦苦积攒的钱财为子女(赠与)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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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过去,这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好多的争议呀....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研讨,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最后形成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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