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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交警同学!!来给你上个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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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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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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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鑫鸿福是你小舅子蛮?人行道都占完了你几爷子也不管一下。平时贴罚单比狗还快、真正阻碍行人通行了你管都不管。绿化也被破坏完了。来给你几爷子上个课《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QQ截图20150203113819.jpg QQ截图20150203113844.jpg QQ截图20150203114152.jpg QQ截图201502031142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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