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江县诺水河景区巡回审判点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侯斌任审判长,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市水产渔政局局长程乃文及相关工作人员、群众共计40余人进行了旁听。
2022年1月26日,经被告人李某某提议,与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谢某某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带路前往通江县诺水河镇金家坝村三社王爷嘴河段非法捕鱼,张某、谢某某利用专业救援设备潜入河中,采用强光照射吸引鱼群、防鲨器电击的方式捕鱼,共捕获鲤鱼32尾、青包(华鲮)8尾、鲶鱼1尾、草丸子1尾,渔获物总重104.9kg。该河段位于巴中市小通江河上游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属于全年禁捕区域。
经巴中市全洲水产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评估,被告人张某、谢某某电鱼造成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为120474元,需投放各类鱼苗共16万尾。增殖放流的鱼种规格为:6cm至8cm。投放鱼种数量分别为:华鲮4万尾、鲶1万尾、鲤鱼5万尾、鲢4万尾、鳙2万尾。
另查明,2022年6月3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前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庭审中,法庭有序推进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审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民事侵权事实进行了详实的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公益诉讼请求进行辩论,三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同时,民事公益诉讼四被告均对承担生态责任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在庭审后现场进行部分增殖放流。
最终,被告人张某、谢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李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增殖放流各类价值120474元鱼苗共16万尾。综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达成的意见,准许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李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分期履行增殖放流各类鱼苗。
当日庭审后,在人民陪审员、检察机关人员、市水产渔政局工作人员及部分人民群众的共同监督下,在市中院与通江法院在该河段共同设立的增殖放流点现场放流华鲮、鲶、鲤鱼、鲢、鳙等鱼苗共计8万余尾价值60237元。当地群众纷纷表示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理宣传,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对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法治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希望以后多多开展类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