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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56000元!平昌一污水处理公司因设备异常未上报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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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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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昌泓源青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处罚款56000元。
QQ浏览器截图20221125092336.jpg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在调查中发现,平昌泓源青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平昌县江口街道办望江社区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且在进行设备维修,但并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2022年11月9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2〕P0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听告字〔2022〕P007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平昌泓源青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最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决定对平昌泓源青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6000元(大写:伍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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