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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店招使用"烟锅巴"三字,平昌一串串店老板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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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6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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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店招上使用“烟锅巴”(四川方言,在四川,人们常把烟头叫作“烟锅巴”)三字,串串店老板贺某被起诉至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原告沈某申请注册了并取得“烟锅巴”商标,用于串串香餐饮连锁店经营,全国有10余家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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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4日,原告沈某申请注册并取得第51291627号“烟锅巴”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烟锅巴”注册商标现用于串串香餐饮连锁店经营,截至2023年7月,“烟锅巴串串香餐饮连锁店”在全国已有十余家门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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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第51291627号“烟锅巴”商标

2023年7月13日,被告贺某经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将其经营的“平昌县巴尖鲍鱼串串”店铺更名为“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并将“烟锅巴自助串串”作为其店面招牌使用。2023年9月19日,贺某将“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注销,并于2023年10月12日将“烟锅巴自助串串”招牌拆除。

庭审现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第51291627号“烟锅巴”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6625元及其他合理费用9000元。

庭审中,合议庭总结归纳了如下争议焦点: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沈某的商标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构成,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你来我往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办理工商登记时的名称为“平昌县巴尖鲍鱼串串”,却长时间将“烟锅巴”作为招牌使用,后将其名称变更为“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且在经营活动和网络平台中大量突出使用“烟锅巴”文字标识并宣传、推广,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有‘搭便车’故意,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讼代理人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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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原告方“烟锅巴”串串店店招

被告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告使用“烟锅巴”作为招牌使用,是由本地俗语“好大一个烟锅巴踩不息(灭)”产生的灵感,且其注册登记的“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营业执照是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办理的,被告并不知道“烟锅巴”系注册商标,“被告并非主观恶意侵权”。此外,被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使用的店招为“烟锅巴自助串串”,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对比,字数、字体、颜色、大小均不一样,并不与其混淆,故不构成侵权。

据了解,在开庭前,被告已经注销了“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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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告方“烟锅巴”串串店店招

经过约1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宣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沈某第51291627号“烟锅巴”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被告贺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贺某的行为为何认定为侵权?该案合议庭成员、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江北法庭庭长黎臻懿解释,贺某在店招上使用“烟锅巴”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近似。根据沈某举示的多家门店信息及宣传视频的证据看,“烟锅巴”商标已在多家餐饮店中使用,并进行了网络推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被告店招上“烟锅巴”跟原告持有的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且“烟锅巴”三个字被突出使用。


针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合议庭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经营者在注册和使用企业名称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具有的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进行合理避让。贺某作为同类经营者在经营中未进行合理避让,而是登记注册,并使用了含有“烟锅巴”字号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攀附“烟锅巴”品牌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其服务的来源与使用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合议庭认为,原告虽举示了加盟合同、网络平台销售数额截图,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商标许可费用的实际损失及贺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交叉重合,涉案商标和企业名称知名度、侵权情节、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由贺某赔偿沈某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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