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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紧急控告:制止财产转移,追责执行不作为——恳请监督挽救受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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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监督部门:

我叫孙雪梅,身份证号513723198811196388联系电话13736724190。此刻被执行人正紧急筹备转移财产,我的家庭已濒临绝境,现以最迫切的心情实名控告【平昌县人民法院】在我父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案号:(2021)川1923执596号)中的严重不作为、慢作为问题,恳请各部门即刻介入,以法律之力阻止财产转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019年4月1日,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彻底击碎了我们原本平静的生活。我的父亲在事故中身受重创,虽经多年治疗仍生活无法完全自理,日常起居、医疗康复均需我全职贴身照料。为筹措父亲的治疗费用与家庭生计,我们历经漫长而艰辛的诉讼程序,终于拿到法院生效胜诉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相应赔偿。然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仅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让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沦为无法兑现的“一纸空文”。

此后数年,我一边背负着照顾父亲的沉重责任,一边挤尽所有时间精力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2025年7月21日,我成功掌握了被执行人名下明确且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永吕在云台五台山养殖12头牛)。当日,我便将完整的证据材料提交至【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并多次通过电话、现场沟通等方式联系承办执行法官(彭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院有义务配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规定,恳请法官依法核实线索并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但令人心寒的是,执行法官彭海始终以“工作繁忙”拿点死工资为由等理由推脱,从未对我提交的关键线索进行实质性调查核实,也未给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正式答复。

在反复沟通无果、案件毫无进展的绝境下,我向法院督查室提交书面举报信,实名反映执行法官不作为问题。督查室接收举报后,明确告知我将为案件重新安排执行法官,但此后多日过去,既无人与我对接新法官信息,也未收到任何形式的书面答复。我主动联系执行局何局长反映紧急情况,得到的仍是敷衍回应,案件始终停滞不前,司法救济的通道仿佛被彻底堵死。

更让我濒临崩溃的是,昨晚我通过可靠渠道得知,被执行人已察觉财产线索暴露,正紧急采取转移资产的行动(被执行人马上要对牛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情况紧急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而此刻,由于【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消极履职,被执行人正肆无忌惮地规避执行,其行为已涉嫌《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法院的不作为无疑纵容了这一违法行为。一旦财产转移成功,我父亲的赔偿款将彻底化为泡影,父亲的后续治疗与全家的生计都将陷入绝境,我们数年的维权努力也将付诸东流。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公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司法机关必须接受并依法处理。但在本案中,我提交明确财产线索后,执行法院既不核实也不执行;举报后承诺更换法官却迟迟不落实;执行局局长对群众紧急诉求置若罔闻,这种层层推诿、消极履职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法定执行程序,更直接将我的家庭推向深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我深知照顾父亲的责任重于泰山,也始终坚信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但法院的不作为让我耗尽了所有力气与希望。在此,我泣血恳请各监督部门: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及财产保全相关规定,紧急指令【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四十八小时内对我提交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阻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二、督促法院即刻落实新执行法官对接工作,出具书面答复,明确执行时间表与具体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救济权;
三、依法调查本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
四、若被执行人已实施转移财产行为,依法启动拒执罪追究程序,并支持我依据《民法典》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追回被转移财产。

我郑重承诺,以上所述全部属实,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父亲的康复不能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动作更不会等,恳请各监督部门以最快速度介入处理,用高效的司法监督让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让胜诉者不再流泪,让我们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能重见希望!

控告人:孙雪梅
控告日期:2025年11月19
附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新财产线索(牛的照片)
举报信(快递的签收记录)
与法官沟通的短信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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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平昌论坛反映的关于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转移线索的问题已收悉。经平昌县人民法院调查,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所反映案件是申请执行人孙某富与被执行人张某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于2021年4月立案,立案后我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张某吕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居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将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终本结案。
       后该案于2024年10月25日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张某吕账户进行全部冻结并扣划2731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孙某富的女儿孙某梅认可被执行人共已支付8万元。2025年7月30日接到申请人执行110报警电话称在云台镇一养牛场发现被执行人踪迹,我院执行干警随即前往现场查看,但未找到被执行人。经现场调查,养牛场饲养的牛也非被执行人所有的牛。
2025年11月18日我院再次接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张某吕可能对云台镇养牛场的牛进行转移的线索后,执行干警于2025年11月20日再次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与财产线索所在地进行核查工作。执行人员先后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云台镇养牛场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踪迹。经再次向村委会及该养牛场工人询问,该养牛场并非被执行人所有。下一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向公安提供申请协查联控,并进一步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加大执行力度。
       感谢您对平昌县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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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宣 发表于 2025-11-21 10:4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平昌论坛反映的关于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转移线索的问题已收悉。经平昌县人民 ...

1:2025年7月21日,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2025年7月30日申请人与本案执行法官的两位同事前往云台镇,养牛场无人在场。随后两位执行法官离去,让申请人联系本案承办法官。2025年8月1日下午,申请人在云台镇第一次报警联系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到达现场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申请人第二次找到被执行人后,报警联系执行法官说明具体情况,当时临近下班时间,执行法官以拿点死工资不跑第二趟为由,拒绝前往。(申请人有录音为证,若需要,可以发出来)申请人2025年7月30日并未报警,只在2025年8月1日下午报警两次。并非平昌县人民法院回复的2025年7月30日申请人报警,执行干警前往现场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工作。
2:在申请人进行举报并多方面多次数的催促下,执行干警才于2025年11月20日前往财产线索所在地进行核查工作,距离2025年7月21日申请人提交新的财产线索时间已达四月之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最高法规定关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2025年7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长达四月之久。平昌县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按最高法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3:平昌县人民法院说执行干警于2025年11月20日进行了财产线索核查工作。核查时并未联系申请人,核查结果也未及时向申请人进行告知。
4:关于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多次向督查室要求书面回复,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复。
5:申请人在云台镇多方面打听,平昌县隆鑫农业服务家庭农场养殖场的牛属于被执行人所养,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调查的是这一户吗?
6:2025年8月1日下午被执行人跟申请人说今年在银行还了一笔四五万元的贷款,却没钱赔偿申请人。平昌县人民法院有调查过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及银行贷款还款情况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且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等行为时,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六年来仅执行了一半赔偿,近两年来一分钱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存在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平昌县人民法院为何不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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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宣 发表于 2025-11-21 10:4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平昌论坛反映的关于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转移线索的问题已收悉。经平昌县人民 ...

2025年 8月1号下午第二次报警多次打执行法官电法官才接通,接通后彭海法官拒绝前往现场拘捕被执行人,只是电话与被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与彭海法官说自己前年又出了一次车祸赔偿别人医疗费10万余元,赔偿别人有钱,赔偿我父亲就没钱了?(申请人有电话录音,如需要,可以发出来)请问法官大人这就是你们调查的对方没有钱财?被执行人还对彭海法官说自己今年又还了银行四五万元的贷款,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这明显就是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在这申请人恳请平昌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抱拳]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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