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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巴城主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二、房屋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指定的垃圾收容机构进行统一收集,严禁擅自处置。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 四、对在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凡举报人能确切提供在巴城主城区内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车辆牌号,出具照片的,经查实处理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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