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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某房产公司修建巴城东城农贸市场,该市场05年建成使用后却“有场无市”。该公司将巴州区政府推向法庭被告席。5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巴州区商务局代表巴州区政府出庭应诉。 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称,2005年东城农贸市场建成后,被告未采取有效、得力的措施保障市场的正常使用,其不作为导致原告筹集两千多万的资金建成的市场不能正常使用和经营,导致东城市场长期处于闲置,有场无市。被告的不作为,致使市场无法有序形成,同时,被告也不准原告改变市场的功能,原告无力经营和管理,欠下了许多债务。原告认为,集资建成的东城农贸市场是一种公益事业,被告理应履行相关职能,保证市场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但虽请求多次,被告一直未履行责任。 被告巴州区人民政府在其《行政答辩状》上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个体户有自主经营权,他们根据自身的特点、市场管理以及服务水平、成本,以及本人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入住东城市场的权利,也有选择入住其他市场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将个体经营户规范到东城市场,限制了个体户的自主经营权,也限制了其他市场主体竞争的权利,违反市场经营政策和法律法规。被告还称,原告作为东城市场的所有权人和经营主体,自主投资经营、自负盈亏,盈利与亏损应由本人承担。另外,被告认为,东城市场是经依法批准规划建设的,其用途性质不能随便更改,如果改变东城市场的用途,不符合商业规划。被告在《行政答辩状》还称,原告应当从经营业主本身总结和考虑问题,应当完善市场的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工能,提高服务质量,让市场活起来,市场也能盈利,政府不是市场的主体。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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