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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这是一桩冤案,求大家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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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遭欺骗,迁户无地种
两级法院无视造假、颠倒黑白剥夺生存
  平昌县青云乡罐寨村1社60号邓有华一家,从青云乡龙寨村迁来,因买姑父周刚才家房屋获得“送”的1个人罐寨村承包地。迁户定居后,姑父周刚才指使儿媳反悔、强行索要“送”出去的1个人承包地,与村委干部串通一气、不惜弄虚造假,法院两审还不了公道......
  邓炳榕、邓有华、傅秀兰一家,因2007年1月4日,与平昌县青云乡罐寨村组织内的周刚才(高小林之翁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周刚才将罐寨村1社60号老宅卖给邓有华,并在协议中约定“甲方(周刚才)自愿将自己一个人的水旱包产田送给乙方耕种,今后如有什么集体摊派或什么福利享受由乙方(邓有华)负责”。该协议签订后,周刚才将房屋卖给邓有华,邓有华一家随后搬到该房居住,周刚才将自己家中的长期交产地0.06亩、橝木地0.7亩、自留地0.1亩共计0.86亩交给邓有华耕种至今。
  周刚才系部队专业人员,属城镇居民户,不能承包土地,其母亲丁开芹、其妻谢翠芳、其子周涛、周红宇4人系农村户口,故该户原在青云乡罐寨村1社有4人的承包地,社内登记造册时,依照习惯将周刚才登记为该户户主。后其妻谢翠芳病故,周刚才与赵万芝结婚,该家庭中承包地未作变动。2002年起实行粮食补贴,该社在1998年承包地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因周刚才之母丁开芹病故、户籍随消,其子周涛入伍退役、户籍随转,周红宇外出居住、户籍随转,周刚才于2002年退回3个人的承包地,留下1个人的承包地进行耕种,社内再次调整土地期间,在土地承包耕地分户登记明细表上将户主周刚才变更成其妻赵万芝。
  2007年1月4日,周刚才因卖房,协议将1个人的承包地“送”给申诉等人耕种至今。2010年11月24日,邓炳榕(邓有华之子)将户籍迁入罐寨村1社60号,2014年1月24日,邓有华、傅秀兰夫妇将户籍迁入罐寨村1社60号。
  2005年,高小林与周刚才之子周涛结婚,材料显示高小林于2010年3月24日将户口迁入罐寨村1社60号。2015年12月1日,平昌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高小林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废的公告》,对高小林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公告并作废。
  2013年高小林与邓有华、傅秀兰夫妇发生纠纷,后经村委、青云乡人民政府调解无果,高小林于2015年6月起诉至平昌县人民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以(2015)平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邓有华、傅秀兰于2016年6月30日前返还高小林承包地长期交产地0.06亩、橝木地0.7亩、自留地0.1亩共计0.8亩。”邓有华不服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9民终99号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故此,邓有华等导致买房遭欺骗、迁户无地种之境地!不得以走向广大网友求助、寻求公平正义。
  邓有华一家老实巴交的农民,无经济实力、无社会地位、无文化水平,以种庄稼为生存。但是在这起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司法审判中,感觉不到党的温暖,层层的遭遇和走向令其冰刺!以下因由让邓有华一家特别愤满。
  其一:主要证据造假,亵渎司法公正;违法不惩处、假证还采信;生吞活剥吃人!
  高小林与罐寨村委干部肮脏一气造假,邓有华于2007年因买房获得“送”的土地,没有限定该1个的承包地的“送”的期限,按照合同法的理解,只要是在该宗地卖方周刚才家承包期限内都可以使用。目前,这轮承包期限并未届满,因此邓有华一家继续有使用管理的权利。周刚才作为一直的习惯户主,代表其妻赵万芝对该宗地的处置,而赵万芝从使至今均未提出任何异议。难道法律上还无法判定是非,认清事实?
  然而,高小林通过造假方式获得该宗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故意挑起事端。证据展示为:2005年,高小林与周刚才之子周涛结婚后,高小林的户籍并没有迁到罐寨村。而此时,周涛的户籍,没有在罐寨村、周刚才的户籍也没有在罐寨村、赵万芝户籍也不在罐寨村。由此说明,周刚才一家没有人户籍在罐寨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户籍上的家庭单位取得,而不是基于婚烟可以取得;在2010年之前,高小林是基于什么取得在罐寨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呢?
  荒唐的是:高小林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表》上的承保期限居然是“199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0日止”,《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上的耕地承包期限是“2002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一个表示是高小林在13岁时在如今外婆家取得承包地、一个显示高小林是在未有与周刚才之子周涛结婚前就在如今婆家取得承包地。而在平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高小林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废的公告》中也明确表述“高小林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2015年7月上旬找到青云乡罐寨村原1社社长周能元,将原存放在自己处的1998年9月盖有平昌县人民政府公章的空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好后,平昌县青云乡罐寨村村民委员会在该证的发包方处加盖的公章。”但是,法院不认可政府、不采信政府!
  刚荒唐的是:邓炳榕、邓有华及傅秀兰夫妇分别于2011年11月24日、2014年1月24日落户于罐寨村1社60号,该户号与邓有华买得的、其子邓炳榕所有的平集(2011)第20000305号农村宅基地《土地证》相符。而高小林2010年迁入的罐寨村1社60号,不但邓炳榕一家的两户号相重,而且高小林在此无房、无棚,还是个空头户号。因2005年,周刚才已将该房屋买给申诉人邓有华,2010年高小林与邓有华又非亲非故,没有邓有华的同意,怎么可能落一空头户在此。请问,高小林是基于什么取得在罐寨村落户的权力和资格呢?
  其二:邓有华一家人的土地优先承包权。
  的确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1个人的承包地的约定,没有经过发包方备案或同意(邓有华一家找过村干部多次无果)。但是,按照上面的分析,这1个人的承包地可以从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看出,是没有明确的承包经营权主。然而,这些年一直由邓有华一家人在耕种至今,邓炳榕、邓有华等明显具有优先承包权。
  以上事实有理有据、合法有德,申诉人等遭遇不白之冤、实在难以息愤。故此,特向网友发布,热忱欢迎广大网友评议、建言献策!



                          邓有华联系电话:18182883281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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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9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西
斗不过地主恶霸,认命吧!这就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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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9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平昌法院院长就是‘黑老大’县人大,纪委,政法委,县检察院,中院纪委,县法院纪委都把老子没法,这些部门都是监督我院长和法官,具体运作还是我们法院说了算。老子可以东说西说歪曲事实,你原告想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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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话太差了!现在中国别忘了是法制社会!不是你们执法单位想怎么样就能为所欲为!有法律法规来约束你们的!还是大家来评论一下!我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也是公正的!不过法律对于有的执法机关来说就变味了!  发表于 2016-5-2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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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9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对于你这些案件我法院一年只有250个工作日,托一天算一天不给点好处费,我院可以把你这案托个3至五年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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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9
发表于 2016-5-29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这桩冤案证明地方干部官官相卫!不作为!不为老百姓办实事!天理何在!我相信会有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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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5
法院的判决就有点难改变,你这事看媒体能帮肋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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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9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快乐旅途 发表于 2016-5-29 15:13
法院的判决就有点难改变,你这事看媒体能帮肋你不

行  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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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5
法院说的很露骨,是专门欺负平民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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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快乐旅途 发表于 2016-6-1 19:39
法院说的很露骨,是专门欺负平民百姓的?

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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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上诉到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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