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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食品监管不力,就有可能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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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7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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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今天向大家介绍一下食品监管渎职罪。

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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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8
发表于 2016-7-28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食品安全必须严格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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