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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你的朋友圈其…实…… 是个广告圈……
热情推广朋友开的客栈、咖啡馆…… 就像自己开的一样↓↓ 混了这么久的朋友圈 终于发现—— 但是从今天起! 千万别乱在朋友圈发广告了! 小心违法!
今天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正式生效 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不少网友都有类似的体验:生了点病,在搜索引擎里输入症状,就会出现很多医疗机构,稍不留神就会被误导;在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
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而且没有明显区别,让不少消费者尤其是不熟悉网络的人难以辨别,频频中招。付费搜索究竟是不是广告,又该如何监管?
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如今有了明确的答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付费搜索、弹窗广告等此前争议大,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9月1日开始,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必须标明“广告”字样。 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有市民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公众号、朋友圈看到一个讲述丝绸之路的历史故事,故事幽默且精彩,不过在结尾处却话锋一转,成为了某快递公司的广告。看完后不禁一笑,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 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担责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互联网广告未标明,最高罚10万元
《暂行办法》除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态外,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明确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暂行办法》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今天开始,不能以个人名义在朋友圈发起募捐了! 刷朋友圈,是不是经常会看到这样的信息 ▼▼▼
很多人都会被这样的事情打动,情不自禁地献出爱心。但是,献爱心也有一定风险:募捐者家庭实际情况谁知道?募捐费用如何支配谁知晓?
甚至,还有不少人利用人们的善心骗捐。就如这一例
不过,以后这种事情或将不会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慈善法》实施后,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责!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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